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

发表时间:2020/7/1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8期   作者:仇利娟
[导读] 摘要:所谓视同销售业务,就是说货物改变用途但却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
        国网阳泉市供电公司平坦供电公司  山西阳泉  045000
        摘要:所谓视同销售业务,就是说货物改变用途但却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会计认为它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税法认为它与销售它与销售行为是一致的,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本文就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经历了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二者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税制的确立,使得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会计和税法相互分离。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计与税收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导致的差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就概念而言,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和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此类经济信息为目标的而进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边缘科学,其依据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基本形式是以货币来计量的。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当前,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核算基础、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为:、
        目标的差异。会计目标是指向与企业产权相关的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使用主体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相 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主要反映了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主要是为使用主体服务并兼顾国家、企业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税法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引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实现政府职能,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两者的目标存在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会计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与税法的唯一性之间的产生了矛盾也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产生差异的根源。
        核算原则的差异。在核算原则上,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收核算原则,并以税法为导向。而财务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亏状况。
        会计要素的差异。财务会计要素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部分组成。而税务会计要素既要受到税法的影响,又要受到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特点,并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从而形成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组成部分有: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

二者在在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计量属性的差异。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形下计量的内容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以此保证计量会计要素金额的可靠性。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各项资产,计税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基础。只有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税务会计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分离。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的建议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可能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因此,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是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协作的重要前提,并同时建议税务主管部门适当倾向会计准则。例如,税法只规定根据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外,对其余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概不予承认。所得税法可以适当扩大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比例,以此反映了资产的真实价值。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纯收益,税务管理机关出于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有减少收入扩大成本费用动机的考虑,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由于我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法规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就导致了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然而,这两个部门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标,因此两个部门在制定准则与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互相沟通和配合,从而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加强政策宣传,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会计和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开展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内容可以突出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宣传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为主要目标。企业在处理差异会计时,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并体现在纳税报表中,这种做法既不能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又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交流。
        结束语:为了实现两者的协调关系,不仅要积极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借鉴,还要加强和完善两类会计制度,从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时要综合各个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张涛、封爱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商业时代,2011.9.
        [2]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会计研究》,2006年第2期。
        [3]李英.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分析[J].会计师,2009(12).
        [4]吴康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及协调——基于新准则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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