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矿山地质环境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办法 姚海

发表时间:2020/7/1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9期   作者:姚海
[导读] 众所周知,地质环境是建设优质生态文明的先决条件。
        摘  要:众所周知,地质环境是建设优质生态文明的先决条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家实力不断提高,各地政府正将更多工作重心放在地址环境保护工作上。笔者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生态文明建设办法展开分析,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办法
前  言
        由于国家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近几年来,党和政府不断细化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更加深层次的挖掘。现在的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涵盖了最浅层的治理各项污染、预防自然灾害、完善气候应对措施等要求,更深层次的东西例如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等也被纳入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范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逐步开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必会达到平衡状态,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1 现阶段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1.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是持久战
        矿山开采工作为我国带来了丰富矿产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当严重的环境问题。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进入了党和人民的视线之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正在逐步开展。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二次开发,变废为宝。二是通过植树造林等手段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关于二次开发,建立矿业博物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将前人采矿时遗留下来的工具、痕迹等保存下来,在此基础上建立矿业博物馆,在向世人普及有关矿业的知识的同时,也缓解了一些就业压力,并能够带来一定的收益。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通过植树造林等手段逐步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减少因矿山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问题,尤其是露天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更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虽然植树造林对国家、对人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都有着巨大的好处,但这个过程是非常漫长的,也就是说,这是一场持久战。
1.2矿产开发弊端逐渐加强
        虽然我国的科学技术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新能源技术的数量不断上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新能源技术还未完全推广开来,矿产资源依旧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矿山开采工作需要继续进行。但矿山开采工作带来的问题也是巨大的,第一点就是矿山开采过程会带来地质灾难,例如坍塌、地质裂缝等,严重威胁矿山开采人员以及周围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二点就是矿山开采所带来的严重的环境问题。首先开采矿产必然会造成地表植被的破坏,而且这种破坏是不可逆的,没有了植被的保护,土地沙漠化只是早晚的问题。其次就是矿产开采所产生的垃圾废水,这些对环境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未经处理的废水一旦排入河流,将会严重影响河流的生态环境,进而影响农业生产。
2 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的目前处境
2.1民众没有环境意识
        想要治理好矿山的地质环境,提升社会各界的矿山环境保护意识是十分重要的,这是保护矿山环境的前提条件。但就目前来看,社会各界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认识显然不够深刻,相关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故意破坏环境的人依旧逍遥法外,政府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民众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认知不足。部分矿山经营者目光过于短浅,将重心放在了如何提高经济效益上,开采矿产的过程中没有做好环境保护措施,事后也没有开展环境恢复工作,这些都是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每况愈下的主要原因。
2.2制监管度缺失
        矿山地址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少不了政府的监督。但是就目前我国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所做出的规定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没有纳入到各级政府的责任考核制度当中,而是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但我国矿产资源极其丰富,仅靠国土资源部进行监管,就显得有些独木难支。矿山地址环境治理不属于政府考核范围,那就很少有人会主动关心矿山环境的治理工作,矿山环境的治理工作更是进展缓慢,矿山环境更加难以恢复。


2.3历史残留问题严重
        尽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年都会投入固定的专项资金来保护矿山的地质环境,但是,受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经常会出现资金无法到位的现象。甚至在有些时候,负责矿山的工作人员出现失踪等情况,没有办法对矿山地质环境继续进行保护。目前已有的大多数大型矿山都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建成的,公司缺乏资金进行治理,更何况这些公司大多数经济回报率都很低,时刻面临倒闭的风险,因此更没有精力去兼顾矿山环境的治理工作。也正因为如此,政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尤其在资金方面,很难保证资金充足。
2.4法律体系尚有缺失
        目前,相关法律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的现象。其一,虽然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但是却仍然缺少关于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因此,在进行治理工作时,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很多措施无法顺利开展。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基于宏观法律或散布于各个地方的类似条款开展工作,这样一来,就大大阻碍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发展进程。其二,尽管地方各级政府都比较注重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甚至部分区域也有相关法规来进行约束,但是也仅仅停留在政府层面,无法将之提高到法律水平,所以,再执行起来约束性不强,矿产公司缴存不足的现象仍然存在。除此之外,由于法律上仍然存在漏洞,所以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大,也缺乏强制性的举措来制止存缴不足的问题,这进一步阻碍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进程。
3 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的重点
3.1做好宣传导向工作
        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单位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人民群众也有进行环境治理工作的义务。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群众宣传相关的治理活动,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增强人民的保护意识,从而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而矿山企业身为整个矿业经济的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同政府何足总,敦促广大人民群众都行动起来,为保护生态环境、打造绿水青山而努力奋斗。
3.2加强综合监管治理体系
        从国家的角度看,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追根溯源、统筹全局,从最高层面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只有形成了完善严谨的法律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才能有法律的支撑,相关工作人员也才能有底气去执行一些治理措施。从地方的角度看,各级政府也应当基于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早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综合监管治理体系。
3.3带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投入
        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当专门设立资金支持,在上级部门下放的自己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中来,建立起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全民参与的治理体系,从而促进治理工作的推行,也有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除此之外,还应当采用治理与开采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开采剩余的矿产资源。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不破坏原有环境的基础上,做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结语
        总而言之,经过若干年的艰苦奋斗,我国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令人满意的成绩,已经确定了主要目标、划清了总体边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与工作路线,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各地政府应当继续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全局的工作模式,为创建绿色矿山而努力,为保护美好家园而奋斗。

参考文献:
[1]王永卿.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9.
[2]牛磊,赵志芳,曾诗卉.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研究综述[J].科技资讯,2018,16(25):31-35.
[3]郜会东,王满.构建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管理机制的思考[J].华北自然资源.2019(04):114-115+120.
[4]龚志华.新形势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对策[J].科学技术创新.2018(15):11-12.
[5]姜亚东,邓燕,张国斌,高诗源.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治理对策[J].西部资源.2015(05):137-138.
[6]孟繁,耿谏.废弃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勘查及治理技术——以天津大兴峪北矿区为例[J].矿产勘查.2019(11):2825-2830.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