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 541199
摘要:现如今,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新时期,而历史及发展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就目前的市场需求来看,传统的政府治污模式己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加上生态环境部的"三定方案"的提出及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的不断加强,基于此背景,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论述其模式及优点,并汇总广西典型成功案例,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研究
引言
由于环境污染风险具有不确定、跨时空及难以测量和修复的特征,环境污染治理表现出类似公共物品的属性和特征,导致针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种“基于不确定性状态下的环境决策、治理和规制”。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采用国家治理和市场第三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国家治理具有权威性、整合性、强制性和规范性,其强大的渗透力和延伸性是预防和化解自然风险、传统风险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市场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是对国家治理的有益补充。以国家为中心的环境污染治理在特定情况下会出现结构性失效、制度性失效和政策性失效的风险,而市场第三方治理由于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价值诉求、参与动力、沟通协调和利益保障等核心问题,有可能陷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怪圈。2017年1月,环保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针对国家中心主义环境污染治理和市场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制度性缺陷,提出了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新思路。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背景
最早在上世纪末的1999年,为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鼓励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开展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工作。同时,各个省(区、直辖市)也在不同时期出台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几乎全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源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提出“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这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说法,同时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市场机制”;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要以工业园区、环境公用设施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此后,一系列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在各行业、各领域积极探索,大力推动治污模式创新。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也响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2018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职责。从以上出台的一系列举措看出,国家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一模式十分重视,环保领域的第三方治理将是大势所趋。在第三方治理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应由以前的污染治理主导实施者转变为污染治理引导者,其核心思想是实现由“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该思想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要求完全一致。
3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建议
3.1强化政策支撑
国家有关部委应当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界定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权责关系和法律责任,以防互相推诿,同时也要维护排污主体和第三方治理公司的权益。建议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招标、收费标准、治理效果评价等内容,规范指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3.2强化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能力
为了保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能井然有序的进行,当地政府要加大对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能力的建设力度,首先,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管理制度,为更好的明确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的权责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次,建立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从而有利于当地政府及时的了解和掌握第三方企业的运营情况,实现对第三方企业运营效果的监督。总而言之,通过对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能力的强化,为提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3宏观上优化环境:优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其一,合理界定政府和环保社会组织的权力(利)边界。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权力关系,以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的边界、程序和手段,规范约束公权力,支持、保障社会权力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主要集中供给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逐步将适合环保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转移出去,吸引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污染的治理体系中来,构建在环境治理领域中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格局。其二,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的发展,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亟须完善环保社会组织运行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的《社会组织管理法》,为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和保障;探索制定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地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环境治理的同盟军和生力军等)、作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和组织形式(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组织形式),维护环保社会组织自主、自治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新型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体制,可以通过分类管理,分步实施,逐步实现环保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注册。其三,优化环保社会组织运作的制度环境。
3.4规范市场秩序
当前国务院开展“放、管、服”的大背景下,针对专业化运营公司准入门槛低、鱼目混杂的现象,要建立第三方运营公司的约束机制,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数据库和负面曝光台。在市场准入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环保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政府招标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技术过硬的治理公司。在市场退出方面,对于服务质量差、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降低其信誉评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最重要的是要防范运营市场这块“蛋糕”中的权力寻租,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平台。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环境的污染程度,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迫在眉睫,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我国已经逐步实现了经济的成功转型,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发展的不足,加强对环境保护体制的优化和完善,为有效的保护环境,提高环境的空气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彩霞.政府委托下的第三方治理模式[D].厦门大学,2018.
[2]黄银春,梁时军,王素华,谢怡卿.印染废水处理工程实例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研究[J].绿色科技,2019(12):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