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研究创新原料药监管模式,基于化工企业作为原料药生产主体的可行性分析。将药品质量保障体系里的原料药监管作为研究目标,探究国内目前的原料药监管模式中化工企业生产原料药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可以得知,有关部门需要确定原料药自主法律地位,构建独立的原料药生产质量监管标准,落实原料药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生产企业厂商注册制度,创新管理模式,结合化工企业生产原料药监管的合理性建设制度体系。
关键词:质量安全;原料药监管;模式构建
一、目前化工企业生产原料药中存在的问题
1.化工企业违法生产化学原料药。因为国内对原料药监管实施的是和药物制剂同样的生产准入标准,所以大部分企业由于基于成本的思考不愿意通过正规途径转型为药品生产企业,加入原料药生产市场。越来越多的小型化工企业选择了找寻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违法的原料药生产。部分企业把生产的化工产品打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名号后,就直接投放到市场售卖。部分和原料药生产企业勾结,把化工企业生产的化工产品交给原料药生产企业,冠上原料药的名号售卖。更为隐秘的手段为,凭着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的名头或者以委托生产为理由违法开展原料药生产。不仅打乱了正常的原料药市场,而且导致部分正规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在这样的环境下,丧失了价格优势的原料药生产企业生存非常困难。根据GMP要求,原料药生产需要的厂房、监管等成本相对于平常的化工企业厂房、设施成本更加高昂,原料药的成本会显著高于化工企业生产的类似产品。
扰乱原料药市场秩序只是化工企业违法生产原料药做法的危害之一,给药品安全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近年来,药监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原料药的犯罪行为,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不得实施价格诈骗。
2.药品生产企业违法应用化工级原料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需求推动供给,由于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盲目追求利益,忽略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违法购买化工产品当作原料药生产制剂,为违法生产原料药的化工企业提供了市场。因此,问题原料药已经成为现代假冒伪劣药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
国内原料药监管部门对于药品注册审批程序要求,原料药与药品的关联审评审批可由原料药登记人在登记平台上登记,药品制剂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登记资料进行关联;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申请人一并提供原料药研究资料;原则上对原料药不再单独审评审批,但仿制国已上市的原料药除外。假如制剂企业的原料药质量无法保障,那么在制剂生产的时候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管都没有作用。
二、基于质量安全视角下的原料药监管模式的构建
1.明确原料药监管的法律地位。国内颁发了《药物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等,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由于国内对于原料药和药品制剂两者定义有所模糊,因此影响了药监部门的监管工作。实际上,质量好的原料药生产得到的药品质量会更好,生产需求的差异决定了其监管需求的差异。第一,需要在法律里单独且确切的阐明原料药的定义,明确原料药和药品之间的差异,才可以有效地明确概念,有利于药监部门的监管工作;奠定好法律基础之后才可以更加便利地开展监管工作。比如能够把《药品管理法》里对“化学原料药以及制剂”的概念进行修正,仅仅说明“化学制剂”,然而再独自阐述“原料药”的定义。
2.独立构建原料药生产质量监管标准。因为生产不同的医药产品的工艺有所差异,所以使用差异化的质量监管措施来把控生产程序更为合适。比如,生产无菌制剂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控好生产环境的干净,尽可能地控制热源、微生物等;如果利用植物生产,就需要关注原药材的辨别,且确保其质量合格。但是对于原料药生产要求,更需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预防污染,保证质量;确保储存条件,保证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物料投入使用;控制物料的追溯性,数量,状态和效期。
想要加强原料药监管的实际效果,药监部门应当专门构建原料药GMP标准,不仅要展现和制剂的差异,还要贴合生产特征,假如仅仅由GMP主体文件中提取部分规范等套在原料药上使用,没有实际价值。在监管政策不断转变的环境下,应当把原料药和制剂使用的监管政策、监管力度等进行区分,以确保监管的合理性。
原料药的起始物料是,在市场上有售、能够通过合同或商业协议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处购得,或生产厂家自制,有明确的化学特性和结构。药品生产的起点就是生产原料药的初始物料,生产企业需要专门在文件中对原料药生产起点进行阐述,并提出足够的理由进行说明。也就是说一定要有足够的信息来证实使用何种“起始物料”来合成原料药,以更好的评价原料药的安全性和效果。从2019年起我国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里面详细要求生产原料药的起点和程序一定要和最初注册审批时一致,然而还是具有一定的隐患,原料药企业在可能在审报原料药生产工艺时压缩工艺,从而躲避药监部门的监管,那么自然就大大降低了药监部门所发挥的监管效果。
3.采取DMF进行原料药监管。与发达国家学习原料药监管,DMF采用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免费备案制,资料内容包括有关在制造、加工、包装、储存、批发药品活动中所使用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及其所用原料、包装材料等信息,能够在现场来检查生产原料的药企业,以及加强生产时的监管工作,在根源进行把控。DMF管理制度应用于原料药监管中,能够对生产原料药企业进行约束。假如国内的原料药要出口到国外开展药品生产,一定要获取国内食品药监部门的许可,以及通过相应的审查,否则只能作为一种生产药品的化学品,一旦发生问题,我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总结:
化工企业在原料药生产中具有特殊地位,所以基于质量安全考虑,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监管概念,来加强原料药监管。
参考文献:
[1] 王智阳, 刘倩. 基于质量安全视角下的原料药监管模式的构建研究[J]. 生物化工, 2016, 2(3).
[2] 颜建周, 邵蓉. 质量安全视角下原料药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 中国药业, 2012, 21(6):9-11.
[3] 张倩茹. 中药饮片生产过程风险评估的FEMA模式研究[D]. 山西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