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封建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对比与浅析

发表时间:2021/7/15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3月第8期   作者:张鑫
[导读]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封建土地制度和封建政治制度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西方的封建社会虽然与中国相比历时较短,但也对其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
        张鑫
        沈阳理工大学  辽宁沈阳  110000
        摘要: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封建土地制度和封建政治制度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西方的封建社会虽然与中国相比历时较短,但也对其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中西方封建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对比与浅析,论述了导致中西方土地权力不同命运的原因,提出了促进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字:中西方、封建土地制度、封建政治制度
        比较中西方不同的封建制度,必须从两者产生的历史过程出发,追根溯源的同时关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有利于我们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当今的中西方土地和政治制度。
        一、西欧土地制度与封建层级政治
        时至今天,我们在谈论封建关系时,仍然会把领主-附庸关系与分封土地相联系,甚至认为附庸关系与采邑之间有必然联系。但在欧洲封建化早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出现远早于采邑等土地分封形式。加洛林王朝时期,战乱使弱者向强者寻求庇护、强者收纳弱者扩充势力,依附关系不再是国王拥有的特权,社会各阶层开始出现纵横交错的人际关系体系。
        起初,这种依附的人身关系并不受土地的干涉,甚至连契约都没有。依附关系建立后,领主豢养小的附庸者并为他们提供一切需要和一些耕种土地,围绕着这种关系逐渐形成了这样的传统:处于领导地位的氏族首领或国王对依附者施予土地、官职等恩惠,依附者则以各种服务作为回报。给附庸者封赐土地成为一种惯例后,封地、采邑也开始与封臣相结合。再后来,被封了采邑后的人也必须成为封臣,封臣再封采邑也是为了使其完成应尽义务。这就是依附关系和土地关系有机结合的开始。
        再后来,人身依附关系和土地关系的逻辑顺序很快发生逆转,拥有某块采邑就要履行采邑附带的义务来作为一种保有土地的前提条件。领主-附庸关系在整个社会充分建立起来后,个人关系大规模转化为国家的政治关系,最终土地关系便与封建国家的政治结构融合了起来。
        西欧通过授予采邑或佃领地建立了自下而上的统一臣服与效忠关系,与之同时出现的是一种层级化的政治结构。“土地不仅是一种财富,更代表着一种权力;因此土地分封的过程也是权力分配的过程。”[1]这种政治结构对中世纪的欧洲产生了多方面影响:第一,王权被削弱。第二,欧洲小共同体的传统由此得到发展。第三,欧洲官僚制的发展受阻。
        二、中国的土地制度与皇权专制政治
        在中国早期政治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土地的基础性地位也较为明显。相传,夏禹将全国分为九州,各地都要承担向中央贡奉土地的责任。
        随后的商周时期曾发展出带有层级性的土地分封制度,但是这种土地分封制度所反映出的政治体系与西方截然不同,西方的封建社会的分封结构一直是以地缘关系,即同乡、邻里关系为基础,而中国的土地分封结构则是以血缘关系,即家族、宗族关系为基础的,所以冯天瑜说,与西欧的“契约封建”不同,中国当时也只能称作“宗法封建”——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分封的纽带。

[2]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建立的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土地分封,表面上以“褒亲亲、尊先祖”为核心价值,实际上只是宗法大家长率领本宗族、集合小宗族、统领奴隶的手段。
        中国的皇权阶级为巩固统治,要将全部的土地所有权集中在手。千余年的官僚政治对中国政治传统带来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官僚政治为最高统治者服务,上下级的权力关系就是统治-服从关系,权力得不到制衡和博弈。另一方面,中国官僚机构为了巩固以官为本、以官为尊的思想,形成了无孔不入的组织,挤压着传统政治的自由生长。
        因此,皇权官僚制作为集权政治反馈到土地制度当中的时候,所呈现出来的就是政治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性。一方面,从制度思想上看,人们已对“土地归帝王所有”的思想产生了普遍认同。另一方面,从制度本身上看,传统时期的土地制度实质上都是皇权支配下的土地占有制度,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的核心目的也是为了赋税充盈。到了明清时期,专制权力对土地的直接干预慢慢减弱,税权被强化,变得更加周密。
        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和政治体系地位相同:专制皇权拥有至高的统治权力,皇权之下没有世袭的身份等级差别;土地权力与之相应,皇权依旧掌握最高的土地权力,自其之下,尽管存在土地占有数量的差别,却不再有层级的土地支配权力。正因此,“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等等概念表达的并非字面意义上皇帝拥有土地的权力,而是指皇权对于土地关系的终极支配权。
        三、封建土地制度与政治结构演化的中西方比较
        封建时代中国政治传统下的土地权力与欧洲相比不仅仅只是能量的强大,更本质的差异在于,传统中国的土地权利虽然形式上比欧洲的形式更像土地私有制,但是从实质上看,离现代的土地产权反而更远了。不同的政治传统和政治结构为中西方的地权演化圈定了范围,上下层级之间土地权力的较量、国王对臣民的直接控制同时存在着。
        第一,西欧封建制在建立时已经为领主和附庸者相互制约的不法行为留出了空间。
        第二,回看整个中国史,确实发生过多次农民起义或地主造反,但带来的是“改朝换代”而非西欧的 “政治革新”或 “权力平衡”,每个朝代仍在重蹈皇权专制大共同体传统的覆辙。
        第三,在欧洲,反抗权力的相关规定起初只为制约领主,封建时代向前发展,各级附庸者开始违背最初的契约,背叛领主,扩张自身势力。
        总之,欧洲中世纪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束缚虽然是无以加复的,但却蕴藏了冲破封建阶级,走进资产阶级的巨大力量,有利于资本主义的萌芽;中国早在汉代就产生了可以买卖、继承的土地权力,建立起来的封建政治制度和土地制度相互支撑,保持了中国封建制度的长久稳定,导致在中国稳定的封建社会制度下,难以产生突破现有封建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力量,致使中国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晚于欧洲几百年。
        以史为鉴,当代中国要始终关注束缚社会发展的制度因素,继续全面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威《英格兰的早期治理:11-13世纪英格兰治理模式的竞争性选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9页
[2]冯天瑜《“封建”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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