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夫妻非法拘禁犯罪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21/6/10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7月   作者:王海
[导读] 当前,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仍然频发,其中更多的是涉及夫妻之间非法拘禁,但对此类犯罪如果盲目打击,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公平正义,处理不当还可能会引发民众的激烈反响,甚至影响到人们的法治理念和刑罚观,因此在处理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犯罪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王海

摘要:当前,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仍然频发,其中更多的是涉及夫妻之间非法拘禁,但对此类犯罪如果盲目打击,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公平正义,处理不当还可能会引发民众的激烈反响,甚至影响到人们的法治理念和刑罚观,因此在处理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犯罪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夫妻犯罪 非法拘禁 宽严相济
        家庭是人类生活的最小社会组织,既是人口生产的社会组织,也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产以及消费的社会组织,维护每一个家庭的安宁祥和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已成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家庭成员犯罪的发生数量、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日益增多。虽然宪法上规定男女平等,婚姻法也严禁虐待妇女,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尤其是夫妻之间的非法拘禁犯罪,却是一直存在的。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中,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犯罪总是特别吸引人的眼球,媒体对于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的报道时而有之。如何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犯罪问题,深刻剖析犯罪产生的原因,对相关惩戒和预防措施进行探讨,无疑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具有血缘、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伤害,往往不为外人所知,家庭暴力的发生很少有偶然的,大多数家庭暴力持续时间很长,有的甚至持续整个婚姻生活,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不仅给受暴者造成巨大的生理心理伤害,而且还会造成家庭的破碎,对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孩子造成家庭暴力代际传递,更严重的还会发生刑事案件。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中妻子曾曾遭受过丈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谩骂、强迫性生活、殴打、经济控制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丈夫殴打的比例为5.5%,城镇和农村分别为3.1%和7.8%。全国妇联曾发布的统计数据现实,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妻子表示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其中更多的是涉及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犯罪,这充分说明我国预防、打击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任重道远。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部分是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或碍于双方的家长、孩子的面子问题,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系个人隐私,不愿曝光或不敢曝光。
        二、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应当依法惩处。《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以附属刑法的方式,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针对严重家庭暴力行为追求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这里的“拘禁”,是指用捆绑、禁闭等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行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犯罪的动机可以多种,但动机不同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据此,行为人只要有故意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即使是夫妻之间,也构成非法拘禁犯罪。
        三、处理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犯罪应宽严相济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合理运用有益于提高刑事司法效能,应当将其贯穿于刑事司法实践之中。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合法,在宽与严之间找到一种协调和平衡。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要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办理案件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犯罪区别对待,正确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宽”是指宽宥、宽大、轻缓,对犯罪人刑罚轻缓、轻罪轻罚,这是罪行均衡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体现了刑法的人性化,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感化和改造。“严”是指严厉和严格,依法构成犯罪的,就要严格依法打击,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依法予以刑法处罚,有法定从重加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加重处罚。当严则严,才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济”是指统一、结合、协调,对于犯罪在宽与严之间应当相对平衡,既不能宽大无边,不能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无论是宽还是严,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
       (二)宽严相济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1.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夫妻之间非法拘禁案件均因日常矛盾而发生,对于绝对轻微型的夫妻拘禁案件作不入罪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意旨。轻微的言语恐吓、瞬时的关押拘禁、非暴力的行为,对人身自由的侵犯仅仅是限制的程度,行为侵害人身自由的程度仅为限制未达剥夺宜属“情节轻微”,这类行为因侵害法益极微且社会危害性极小而根本无须纳入刑法视野。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罪作为该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不仅应当符合一般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构造,还应结合其具有的剥夺人身自由不明显、拘禁时间短、有殴打侮辱情节等特点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不宜将夫妻争吵过程中偶发性的推搡、扇打行为作为殴打情节予以认定,因为其暴力程度未达到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如果只是单纯的言语辱骂,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侮辱情节,同样需要从严审查。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理论,因被害人为了戒除毒瘾、网瘾等而请求配偶对其捆绑或者非法拘禁等行为不可轻易定为犯罪。
        2.虑到婚姻家庭这一特殊社会关系,对涉及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如果一味注重打击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公平正义,处理不当还会引发民众的激烈反响,甚至影响到人们的法治理念和刑罚观。对因亲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总体而言,对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犯罪的刑法规制不能与普通刑事犯罪之刑法规制相提并论。司法实践中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可以提高受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节省司法成本,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对于婚姻家庭犯罪也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原因在于恢复性司法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协商与沟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修复各方的关系,当婚姻家庭犯罪发生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剧烈变化,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是亲属关系,也许仍希望维持亲密的家庭关系,让加害人和被害人意思沟通,缓解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这恰恰是恢复性司法的价值体现。
        3.对于夫妻之间非法拘禁犯罪,需要准确全面掌握逮捕各方面条件,可以不逮捕的要依法逮捕。要依法全面审查不起诉条件,如果犯罪较为轻缓,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情况,如果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情节轻微,并且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的,应当给予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执行,这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让其尽快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家庭暴力犯罪,不仅不应当宽容,而且应该体现刑法的强制性和威慑力,体现刑法从严惩处暴力犯罪的决心。
参考文献:
[1] 张少明:《解析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武器》,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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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海波、田宇航:《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亲属间过失犯罪的归责》,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2期。
[5] 狄小华:《复合正义与刑事调解》,载《政法论坛》2003第3期。
[6] 章瑛:《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载《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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