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参与对法院司法实践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21/5/1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4期   作者:王剑锋 宪峰 蒋长鸿
[导读] 随着历史的演变,人们对于信息的采集与应用逐渐进入新的时代,
 
         王剑锋  宪峰   蒋长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省保定市  071000

         摘要:随着历史的演变,人们对于信息的采集与应用逐渐进入新的时代,在法院司法实践中加入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司法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与帮助,从而促进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更加公正、准确,为人们日常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保障,为人类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发展的基石。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法院司法实践;应对措施
         人工智能的应用为人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也为不同的行业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在法院司法实践中应用人工智能,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工作效率与公正性的提升,但是人工智能中的大数据等对法院司法的实践来说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解决,从而促进司法工作的完善完成。
         一、人工智能简述
         人工智能是当下较为热门的一种技术,简称AI技术,属于研究人造物智能行为的科学技术,其本质是对智能机器人系统如何根据人的思维与活动进行制造,从而模拟或替代人工活动,由此完成人类文明的进步与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具有非常显著的特质,其先进的设备与快速的处理系统可以对当前的学习对象与事物进行急速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反映,学习是人工智能主要的特点,也是获取知识的日常方法,经由系统处理来模拟人类的思维与活动,从而为人类提供帮助。
         二、人工智能在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在法院司法实践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着数据成产以及外部数据共享、数据的质量等问题,我国的人工智能司法实践处于建立初期,因为在应用中不够熟练,所以进行数据收集与数据处理时存在较大的问题。我国当前司法类的大数据应用范围较为狭窄,例如只包含司法解释、公开法律、学术论文以及诉讼文书等,虽然数据的数量较为庞大,但是数据类型较为单一。并且我国大量的司法数据还处于纸质档案的阶段,不能实现共享;同时,还存在大数据的时代中,我国的人工智能司法权利监管存在严重的不足,针对滥用职权等问题无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有效的监管。并且,还存在人工智能时代中法律伦理以及价值冲突的额问题,人为进行司法工作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以人为本,但是通过人工智能智能基于没有变动的数据来分析,不仅不能体现为民思考,公平的真实性还有待考量。
         (二)积极影响
         在法院司法实践中应用人工智能,可以促进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提升法治建设的力度。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可以在智能系统中输入自己的信息与问题,优先进行最优决策的了解,为人民提供有效的帮助,并对群众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收集上传给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的改善提供良好的依据。同时,可以减轻部门人员的负担,避免人力资源配置出现问题。人工智能的应用,为“智慧型”的法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海量的数据支撑与智能分析,为司法审判与诉讼服务等工作提供帮助,不仅促进了司法工作效率的提升,还能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帮助。


         三、人工智能在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对人工智能的认识与重视
         结合大部分司法部门来看,在人工智能应用中普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由于司法部门的建立是具有一定历史性、专业性的,在工作期间逐渐自成一套工作习惯与理论,而面对新颖的科技手段时存在接受能力差、接受缓慢或不认同人工智能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应当通过加强普及、引导探究等方法来提升司法工作人员对人工智能的认识与认可度。并且,由于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与普及速度较快,导致人们对于大数据下的科技产物认知程度不足,对新兴的科技力量较为陌生,在应用中没有合理、完善的应用策略,所以在当下法院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较小,不够普及。司法单位需要加强科技信息的普及,通过内在要求人员意识提升、外在带动人员自主探究的方式实现人工智能的普及。
         (二)加强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与探究
         人工智能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就是借助网络中海量数据的信息为工作提供一定的基础保障,但是却面临着数据质量不高、共享较难等问题,对人工智能的判断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司法部门在应用数据时,还要结合案件周边条件、信息。内容进行综合考量。例如,需要人员信息,可以通过运营商提供的人员基础信息来了解人员的工作、家庭成员以及行动轨迹、常住址等内容。所以需要对人工智能加强研究,熟练应用人工智能提供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筛选与周边信息内容的收集,来实现深度解读,从而为司法工作提供准确的基础内容。
           (三)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与伦理的建设
         人工智能的创建是建立在数据与标准上的,尤其在司法工作的应用中,虽然人工智能可以实现高难度的指令操作,但是并不像人一样具备思维、思考、认知等综合性的能力,与人的差距非常大,在进行司法实践时,司法部门人员需要进行客观的判断,对人工智能提供的数据与判断进行分析。同时对于人工智能所提点的工作需要进行深度的分析,例如人工智能是否与人类享同等的权利?被人工智能所替代的人力怎样去维护人的权利?人工智能是否可以真正的如同人类一样具备思维与思考能力?等问题,需要司法部门进行深度思考,并站在客观的角度上进行解释或建立相关法律。虽然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明显滞后性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法律问题与伦理问题,需要具备前瞻性的目光来选择规避措施,降低因为人工智能给人们带来的问题,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而想要解决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者进行规范,避免出现危害人类社会的问题会智能漏洞等问题,还要避免因为在大数据时代对公民出现侵害权利、危害个人利益等事件的发生,降低人工智能技术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结束语: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加入,象征着时代的进步,新颖科技手段的加入为法院司法工作实践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一方面为司法的审判、决策等工作的执行提供大量客观数据的支撑,一方面存在人工智能不具备人伦理品质,智能参考数据进行工作等问题。但是在应用中,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的特色,加强普及力度、提升技术认知、探究人工智能技术、规范智能技术设计等工作,来提升人工智能应用的完善程度,为法院司法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卢新玉.浅谈我国目前作为法律人工智能基础的司法大数据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20(21):202-203.
         [2]杨金斗. 人工智能技术参与对法院司法实践的影响与应对[D].江西财经大学,2019.
         [3]杨凯.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应用新视野——以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辅助办案机制建构为中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05):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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