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保护法研究

发表时间:2021/4/20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5月   作者:李少卿
[导读] :“营商环境”这一概念在国内提出时间不长,广东省等经济快速发展的沿海省份首先对“营商环境”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实践。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    李少卿  100088

摘要:“营商环境”这一概念在国内提出时间不长,广东省等经济快速发展的沿海省份首先对“营商环境”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实践。2001年6月,“建设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相关课题研究首先在广东省开展,3个月后《广东省建设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由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李克强总理提出“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法;
        引言:长期以来,我国主流知识产权法理论对营商环境关注较少,对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模式研究较少。原因在于:一方面,主流知识产权法理论由于秉持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特别法、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观念,因而难以解释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公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力积极介入,是国家重要任务的事实。另一方面,对中国而言,如果说知识产权法是一个“舶来品”,那么营商环境同样是一位“异乡客”。虽然从2001年开始,世界银行就开始使用“营商环境”这一术语,但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该术语并没有为包括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关在内的公权力主体所沿用。我们通常使用“投资环境”“招商环境”之类表述,但这三个术语之间毕竟存在很大差异。由于缺少针对性实践经验,致使一般意义上的公法理论,以及特殊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公法理论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用以解释公权力主体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适当角色的理论,也没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
        1知识产权的内涵
        所谓知识产权指主要是借助文化、知识等所打造的极具经济价值的产物,并且对这种文化知识产物拥有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等都是常见的知识产权。随着社会人文素质的不断提升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格外关注,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构建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充分保障了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2优化营商环境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新时代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向好的方向发展。先后出台政策,强化机制,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步伐,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美好未来。欠发达地区创新体制机制及新常态下推进结构调整,都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创新创业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求。
        3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优化营商环境关系之学理分析
        如果研读现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这个论题下主流研究成果,不难发现有一种简单化的学术倾向,即在尚未充分揭示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优化营商环境关系的前提下,就断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其实,这种倾向不仅出现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在其他部门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法治政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公正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似乎成了一个万能百宝箱,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学者都能够各取所需。这固然表明营商环境的重要价值,值得各个部门法学者研究,但也存在把营商环境泛化现象,从而弱化了它所具有的规范性②。此外,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所指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很大差异。


由此,在一个相对确定和统一的概念基础上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不仅为建构一种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提供理论前提,而且有助于人们确信知识产权法治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确存在一种“亲缘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治。而从现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权威性立法文件和报告出发,比如,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报告、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和政策,则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
        4对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
        4.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强调了对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加大保护力度、提升维权效率、推广成功模式、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方面着手。为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事业的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优化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定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走深、走实。要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模式,激发创新积极性,提升企业维权意识,做到“快授权、快维权、快协调”。
        4.2健全知识产权行为法层面制度
        法律是以主体的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知识产权行为法的使命在于:将国家,特别是行政机关保护职责类型化——毕竟“保护”主要是一个行政管理学上意思相当宽泛的术语,遵循行政法预设的行为模式,并以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来约束行政机关,从而与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某一行为被归类为某种法律形式,则有关该行为形式的拘束力、瑕疵学说,确定力都可以顺利衔接”,以便遏制行政恣意,实现立法或者政策初衷。即使对于那些一时难以类型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也要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等行政法基本原则。从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定来分析,已经类型化的行为主要有7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责令停止侵权、行政确权行为。可以发现,这7种行政行为除行政确权行为之外都是行政机关履行“救济”意义上的保护职责。对于此类行政行为,知识产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是“补缺”,即健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检查行为的正当法律程序,防止行政机关因实施“运动式”执法造成更多弊端。对于行政机关履行“照顾、帮助”意义上的保护职责,知识产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是“建构”——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特色来类型化一些新型行政行为。
        结束语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营商环境分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四个大类,但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来分析,优化政务营商环境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这与世界银行所持的政府承担着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艰巨任务的观点相一致,即它们都强调国家,特别是政府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中的功能。综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法模式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以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资源作为基础,强调国家依法担任“照顾、促进、推动、救济、培育”等多重角色,抱持“严、大、快、同和强”的价值取向,这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宗旨相匹配,从而适应了优化营商环境之所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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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欣慧.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21(05):14-15.
[4]屈威.学习专利法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J].法制博览,2020(13):164-165+168.
[5]何嘉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对大众创业的重要意义探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8,26(0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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