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意见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陈娜

发表时间:2021/3/3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期   作者:陈娜
[导读] 摘要:法医学鉴定意见在不少刑事案件中是一项重要证据,其对刑事司法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不同种类的法医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例如精神状态鉴定意见往往用于辅助认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死亡鉴定意见则能够与其他物证、言辞类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共同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法医学鉴定意见早事实证实方面有着较大作用,如对案发时间、地点的验证,对被害人身份的认定以及对其他重要事实的认定

                                                                          陈娜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摘要:法医学鉴定意见在不少刑事案件中是一项重要证据,其对刑事司法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不同种类的法医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例如精神状态鉴定意见往往用于辅助认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死亡鉴定意见则能够与其他物证、言辞类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共同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法医学鉴定意见早事实证实方面有着较大作用,如对案发时间、地点的验证,对被害人身份的认定以及对其他重要事实的认定等。对行为人刑事责任承担的判断上,法医学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亦有作为,例如通过精神状态鉴定意见可以帮助法官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判断。
        关键词:法医鉴定意见;刑事司法活动;刑事证据
        一、法医学鉴定意见概述
        (一)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概念与分类
        1、法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概念
        法医学鉴定活动可在许多部门法领域进行,因而在不同法领域对于法医学鉴定的定义会有所不同。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法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学专业知识与相应的科技手段对某一或某些对象进行检测、分析、给出结论的行为。而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中,法医学鉴定的概念就被缩小到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相应地,法医学鉴定意见就是受到指派或者聘请的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人员通过鉴定分析这样的侦查活动得出的一份书面结论。
        2、法医学鉴定意见分类
        法医学鉴定常分为以下几类: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毒理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法医损伤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法医遗传学鉴定、法医昆虫学鉴定等。根据上述法医学鉴定的分类,相应地,法医鉴定意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死亡鉴定意见、活体损伤鉴定意见、亲权鉴定意见、精神状态鉴定意见、毒物分析鉴定意见等。不同的鉴定意见会针对不同的鉴定对象做出不同的鉴定内容,如死亡鉴定意见针对尸体做出关于死因等方面的鉴定;而亲权鉴定则是以毛发等为鉴定对象,鉴定其所属主人之间的亲权关系。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法医学鉴定意见为法定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这一项证据,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得到法律的认可。因而,由侦查机关委派、指定的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足够的证明力。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一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流程、对指定鉴定对象进行科学严谨鉴定而得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拥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够起到证据应有的作用。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医学鉴定意见无疑是证据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2、法医学鉴定意见之有效性可被挑战
        尽管法医学鉴定意见是法条中列明的证据之一,但并非无法反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的规定,诉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且法院认为有必要让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则应当出庭作证。如经法院通知,鉴定人仍拒不出庭的,该鉴定意见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公诉方或者辩护方,以及法院对鉴定意见内容或程序方面提出质疑,而鉴定人有拒绝作证,从而该份鉴定意见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本质上是鉴定意见不满足作为证据的特质。下文将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两个特性入手,分析法医学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何以会收到挑战。
        首先,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质疑。如果查明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或人员的鉴定资质、鉴定流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运用到的知识、科技手段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那么该鉴定意见在合法性方面必然存疑。虽然部分瑕疵可以通过补正程序来弥补,但是如果确有作假行为,此份法医学鉴定意见就不再具备合法性。其次,由于鉴定意见并非纯客观事实的简单记录,其中包含着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鉴定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因而法医学鉴定意见相比物证、书证等证据,其客观性更容易受到挑战。例如,法医病理学通过硅藻试验来判断死者(被害人)是生前溺死还是死后被抛尸水中,关于硅藻出现在死者尸体的哪些部位的记录是客观性的实验记录,但是通过硅藻的分布结合其他一些尸体检验记录,得出的关于被害人是否是被人杀死后抛尸水中则是鉴定人自身对于实验结果的分析则内含鉴定人的价值判断。
        因而,尽管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作用深远,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但是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分析鉴定,作为鉴定人,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术与资质。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对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帮助
        法医学鉴定意见主要在涉及人身伤害、人体死亡的案件中发挥作用,在过失杀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等案件中,对事实的厘清与认定(例如对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确认以及对案件的定性等)起到一定辅助作用,这对刑事案件的最终走向有着较大的影响,有时会直接波及到案件的定性、被告人是否有罪等重大问题。
        (一)对被告人、被害人身份的验证
        1、验证被害人身份,谨防冤假错案
        在缺乏严谨科学的法医鉴定的情况下,一些难以辨别死者身份的案件,侦查进度容易停滞不前,办案人员、审判人员在时限的催逼之下,可能会出现草草结案敷衍审判的状况。例如佘祥林案,在没有辨明死者的身份时,就草率认定死者是佘祥林的妻子,为将佘祥林定罪强行提供“证据”。案件随即草草结束,佘祥林被投入监牢,在佘祥林度过了不少年岁的监狱生活后,所谓的死者——佘祥林的妻子——“起死回生”。但如果当初能够运用法医学的知识与技术严谨认真地辨明死者的身份,通过法医学鉴定意见这样的证据来验证死者究竟是否是被害人供述中的妻子、证人证言中的佘祥林之妻,这起冤假错案或许能够被避免。因而,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够辨明死者身份、验证相关的其他证据,完善相关证据链,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出具的验证被害人身份的法医鉴定意见一般都是死亡鉴定意见,在死亡鉴定意见的开篇往往便会列明委托人与被鉴定人。
        2、验证被告人身份
        法医鉴定在刑事侦查中可以利用DNA等技术,通过比对残留在被害人身上的痕迹的化验结果与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物的化验结果,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是行为人。这样的法医鉴定意见无疑是确认、验证被告人身份的极佳证据。例如,利用残留在被害人指甲中的皮屑或者阴道内残留的精斑等,来确定、验证被告人的身份。
        (二)对作案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的验证
        在法医学鉴定意见中,死亡鉴定意见、毒物分析鉴定意见以及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能够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作案工具手段进行认定或验证。死亡鉴定意见一般包含对尸体或者人体的各伤口、器官等的测量检验,致伤、致死工具手段可通过伤口的情况呈现出来。毒物分析鉴定意见一般在被害人中毒的情况下派上用场,例如林森浩投毒案。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则对现场遗留的血迹、打斗痕迹、指纹、足印、尸体或人体身上残留的相关物证痕迹等进行分析鉴定,可以推断出现场是否为案发现场。同时,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也会对现场发现的疑似作案工具进行分析鉴定,以判断该物件是否为作案工具,同时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对作案手段过程进行认定。此外,死亡鉴定意见中,通过对被鉴定人的尸体死后变化情况(在确定案发现场的情况下结合案发现场的环境进行综合判断)还可对被鉴定人(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进行推断,凭此可对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进行验证,辨明重要事实情况。
        (三)辅助案件定性
        首先,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活体损伤鉴定意见、伤残鉴定意见,可以确认被害人损伤、伤残情况,通过对被害人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这一重要事实的认定,从客观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构成加重情节(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举例来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活体损伤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轻伤也不构成,那么被告人则并不构成犯罪。同时,法医学鉴定意见对这一重要事实的分析鉴定,还会影响到附带民事裁判的赔偿判决。
        其次,法医学鉴定意见不仅可以对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进行验证,其对作案工具、手段、被害人损伤部位的分析鉴定可以侧面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情况,这对被告人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等主观方面的认定有着重要帮助,但并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举例来说,通过对被害人被刺伤的伤口进行分析,可以推断出致伤物、致伤物刺入的方向和深度等,如果致伤物刺入深、刺入方向是被告人极为方便顺手的角度、致伤物不是案发现场原本有的(被告人自行携带),那么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可能性更大(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杀人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但是要认定向被告人的主观罪过,需要法官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案发地点监控录像等,以做出最终认定,法医学鉴定意见虽然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也并非是决定性证据。
        另外,在部分案件中,关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斗殴行为会存疑,需要法医学鉴定意见的相关结论加以辅助论证。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行为性质的判断,一方面,要在知晓前因后果的情况下,厘清双方当事人的攻防关系,判断是谁先动的手、另一方当事人究竟有无动手。另一方面,还要推断被告人是出于何种目的实施了格挡、反击行为。相关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可以给出当事人受伤程度、受伤机制,从而有助于法官对防卫行为或者斗殴行为的认定。
        三、法医学鉴定意见对行为人责任认定、分配的帮助
        (一)辅助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质上是其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人能力的因素大致有三:年龄、精神状况以及酒精带来的影响。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按照年龄进行划分为三个层次: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的年龄往往很明确,按照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上的出身年月来计算即可。但是如果出现被告人年龄不明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医学上的骨龄测试鉴定来确定被告人的年龄范围,从而帮助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相关刑事责任能力。
        另外,被告人的精神状况也会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但并非所有精神疾病都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影响。如果精神状况鉴定意见罪中得出被告人患有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疾病这样的结论,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再依照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中对于该精神疾病对被告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大小的分析鉴定来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多大。不仅如此,鉴定意见中还需明确被告人患有的精神疾病是否是间歇性的,如果确认被告人患有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疾病,就要针对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的行为、语言等表征,判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
        最后,关于酒精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的问题,需要区分被告人属于生理性醉酒还是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病理性醉酒者往往会出现类似于精神疾病发作从而失去或者降低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情况,这是被告人无法控制的事情,但如果被告人明知自己喝酒会出现病理性醉酒,还,则另当别论。法医学能够对被告人饮酒后的表现、血液化验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最终得出被告人是否为病理性醉酒、这一病理性醉酒对于被告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有多大影响的鉴定意见。凭此鉴定意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法官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认定。
       (二)辅助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分配
        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量刑情况(在部分案件中,对定罪也会有影响,例如聚众斗殴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人员),因而责任分配问题至关重要。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分配往往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进行,法医学鉴定意见能够通过其鉴定内容与结论帮助确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何种作用。
        尽管在组织犯的确认上,法医学鉴定意见或许难以施展身手,但是其作用在确认正犯的问题上发挥得尤为突出。例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需要确定这起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的成员。在法医学鉴定意见中会有关于致伤物、致死器具的推断,结合对相关物证上指纹、血迹等重要痕迹的确认,基本可以明确犯罪工具以及该犯罪工具的持有人和承受方,即帮助判断被告人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还有在间接正犯出现的场合,如果被告人被他人用药物、催眠等方式手段操纵,可通过法医学鉴定意见对被告人血液中残留的药物情况或者被告人精神心理状态的分析鉴定,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事实犯罪行为是受药物或者催眠、心理暗示等作用、影响。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区分主犯与从犯也有一定帮助,例如在入室盗窃案中,可以通过对现场鞋印、指纹的物证进行鉴定分析,判断屋内指纹、鞋印以及屋外鞋印痕迹的归属。该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可以在辨明实施盗窃行为者和望风者时起到一定作用。
        小结
        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在司法实践审判活动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法医学鉴定意见可以帮助确认被告人、被害人身份,对案件的定性与罪名区分也有帮助。在被告人责任认定方面,法医学鉴定意见也能够帮助确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还能够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为法官做出责任分配的判断奠定一定的基础。因而,法医学鉴定意见在不少案件的审判活动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需要警惕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即是否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应对此做相关审查以保证法医学鉴定意见这一项证据的证明力。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王保捷、侯一平:《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8年版。
        [3]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丛斌:《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年版。
        期刊类:
        [1]郭华:《精神病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载《法学家》2012年第2期。
        [2]易延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3]徐月笛:《论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从刑事错案和规范分析两个视角》,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4期。
        [4]孙丞辉、王彪、李正东、秦志强:《溺水尸体硅藻检验的研究进展》,载《法医学杂志》2015年第6期。
        [5]陈邦达:《侦鉴一体的弊端与改造》,载《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4期。
        [6]樊学勇、杨涛:《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1期。
        [7]刘鑫、焦艳芳:《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对法医出庭质证的挑战》,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17年第1期。
        [8]孙立志、李琳、李春雄、李海华、方奕桥、高明明、邢树立:《浅谈法医鉴定中的几个概念性问题》,载《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7年第1期。
        [9]张爱艳:《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1期。
        [10]李平龙、肖鹏:《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述评 (2002-2012)》,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2期。
        学位论文类:
        [1]侯翔:《论法医学鉴定意见的适用》,2015年宁波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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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
        2.参见侯翔:《论法医学鉴定意见的适用》,2015年宁波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3.参见易延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4.参见徐月笛:《论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从刑事错案和规范分析两个视角》,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4期。
        5.参见孙丞辉、王彪、李正东、秦志强:《溺水尸体硅藻检验的研究进展》,载《法医学杂志》2015年第6期。
        6.参见陈邦达:《侦鉴一体的弊端与改造》,载《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4期。
      7.参见樊学勇、杨涛:《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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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王保捷、侯一平:《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8年版。参见樊学勇、杨涛:《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1期。
        2.参见郭华:《精神病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载《法学家》2012年第2期。
        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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