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沛儿、李茜、李晨宇、孙宇阳、花唯文、陈海林
南京工程学院 江苏省南京市 211100
【摘要】在建筑行业飞速发展、技术日新月异的大潮流下,处理和应对由于工程体量的不断增加、工程项目日益复杂化导致的造价纠纷问题,对于造价行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传统造价纠纷问题的处理方式显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和解决当前大量且复杂的经济造价纠纷,更加数据化、及时性并且能够有效调配资源的新路径成为了一种趋势,“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与造价经济纠纷专业化的结合成为了一种新兴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造价纠纷;大数据库
“互联网+”造价纠纷新模式对于造价以及建筑行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弥补了传统模式的不足之处。互联网+”造价纠纷处理与大数据结合,既具有方便、快捷又高效率的同时,还保证了纠纷处理的质量,坚持“为群众服务,提升满意度与质量”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努力搭建“互联网+造价处理纠纷”新平台,实现全方位大数据化的现代化造价纠纷处理模式的转型。
“互联网+”造价纠纷新模式对于我们来说,目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就现阶段而言,仍处于理论与推广的阶段,仍需要建筑与造价行业不断的摸索与完善,它对于立法保障的缺失、对于资源分配的不均、对于主导者与纠纷双方的错位等传统造价纠纷模式的不足而言,有了重要的创新与改革的作用。下面将从三方面对造价纠纷问题进行系统论述。
一、“互联网+”背景下解决造价纠纷问题的现状
现阶段,在发生纠纷后,甲乙双方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施工协议等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纠纷问题。当不能达成协商结果时,调节是主流的解决方式。
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选择双方皆同意的调解机构,并申请调解。调解机构在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后,若同意受理,则组织甲乙双方并邀请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调解。如调解结果被甲乙双方接受,则结案;如调解结果不被甲乙双方接受,则由甲乙双方可再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若不同意受理,则由甲乙双方另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由于这种调解是在各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故也称为“面对面”调解。此种调解方式虽然应用广泛,也存在一部分问题:专家出现偏袒某方的情况,影响调解方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从而很难有双方皆满意的方案,导致调解的低成功率,浪费各方时间、精力、资源;“面对面“调解也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在选择调解机构和调解时间有各自的考虑,从而导致纠纷不能及时被解决。
2012年提出“互联网+“概念后,我国不断推进”互联网+“从消费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建筑业也在此遇到了新机遇。目前,我国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仍处在起步阶段,多家仲裁机构都在积极探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2014年广州仲裁委员会着力推动线上仲裁系统,并成功上线,为纠纷双方提供了完全线上的平台。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成立,为中国涉及互联网案件提供了更加专业的平台。
二.“互联网+”背景下造价纠纷处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互联网解决造价纠纷问题还处于雏形阶段,在很多方面都还不是很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在解决造价纠纷问题方面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互联网立法保障系统的缺失。
在现阶段大家都已经完全融入了互联网发展的大浪潮,越来越多的人在使用互联网,促使着互联网的功能也不断地更新,也因此发现了在处理造价纠纷问题方面的便捷,但是发展过快也导致了互联网越来越鱼龙混杂,好多人都在网上随心所欲,现阶段的网络所缺乏的是一个系统的管理互联网的法律,所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施这一举措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运用互联网来解决造价纠纷问题有一重大前提,就是需要一个大的数据库来供我们从中调取信息,(每解决一个案例,先要在数据库中调取以往相类似的案例来进行分析,从中归纳总结,进而得到更完善的处理方案)但是数据库的建立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仅仅是整合信息这一方面就需要特别注意——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的准确定、信息的完整性。这些都是我们使用数据库的大前提。
最后是互联网中各个角色。在运用互联网处理造价纠纷时,不仅要有平台的搭建,数据库的运用,仲裁的执行和监督,还需要专家团的介入,在平台整合出较为合理的方案后,由专家团再进行更评估,对问题的准确性进行最终的把控以此来把控问题回答的专业性及准确性。但是现阶段在专家团的这方面,由于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不同的要求,有时会遇到一些困难,其次运用互联网处理还需要后续的执行和相关政策的宣传,但是在现阶段对于这些还都不能够完全保证,这就容易造成这一模式的混乱。
三.“互联网+”背景下造价纠纷处理模式的创新建议
首先,要尽早完善互联网造价平台数据库。根据正在运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平台反馈的数据,这种互联网与解决造价纠纷问题方式的结合,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全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使纠纷处理更具专业性。并且数据库平台在原有的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跨越了时间和地域,让问题随时随地都可以申请,都可以就被解决,解决了人们以前由于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不能及时反馈的巨大问题。另外,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深入应用,人们的思维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模式也随之变化,互联网的加入和发展有利于目前造价纠纷问题的解决。因此,需要在实践中通过采集资料、扩充数据,不断完善扩大数据库,定期对数据库平台采取适当的维护措施。
其次,将造价平台数据库与法律相结合。从《仲裁法》出发,将互联网模式一步步融入司法体系的内部。政府要承担起建设和宣传造价纠纷问题的重任,法律部门也要着手记得加鸡蛋平台的运作好的具体的纠纷处理,将调解机制纳入到互联网体系之中,促进高效模式的产生,让工程造价行业迈入一个有法律维系的正常轨道。在建设过程中要尤其注意主导角色的定位,即政府主导、司法维护的基本模式。通过法律的手段,使流程设置阳光化、透明化,全程暴露在大众眼前,让结果有迹可循。进入平台后的每一步都有固定编码,保障了信息的真实和可靠,让普通大众在法律的庇护下妥善解决身边问题。
最后,取之于民,造福于民。在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中,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管做什么,首先要考虑的是大众的利益。通过法律数据反馈大众的真实诉求,从而结合规范及各类标准,解决民众问题,丰富服务板块,一网通办,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行业格局。只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共治,维护造价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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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沛儿(2000-11-09),女,汉族,籍贯: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当前职务:学生,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