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新冠肺炎防治期间行政许可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0/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于志鹏 周慧 车金兰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新冠肺炎阻击战的胜利结束,在疫情特殊时期的行政领域中,虽然其总体上协调有序的为阻击疫情提供着重要保障,但不能够忽视地是疫情期间行政许可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弊端,本文就新冠肺炎防治期间有关行政许可的概述及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分析。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新冠肺炎阻击战的胜利结束,在疫情特殊时期的行政领域中,虽然其总体上协调有序的为阻击疫情提供着重要保障,但不能够忽视地是疫情期间行政许可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弊端,本文就新冠肺炎防治期间有关行政许可的概述及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分析。
        关键词:疫情防控、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公共利益、
        一、疫情期间行政许可概述
        在特殊的新冠肺炎时期,行政部门以及行政人员在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落实中是否合法正确;在各个行政部分都有行政人员,对于疫情期间各类生产、销售企业进行行政许可的审核批准,其适用的行政许可审批是否得当;是否及时对不具有资质的企业作出相应的否决,在疫情期间是否对于行政审批是否合法严格。显而易见,行政许可的有序是疫情防控成功的重要支撑。
        二、我国政府行政许可方面取得的成绩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积极探索新型政策,省地级市各部门纷纷出台有关行政许可办理政策措施,在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注重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升各类医疗机构专业形象和发挥积极正面作用,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执法方式,督促医疗机构即知即改,切实提升了执法效果。同时,对于对医疗用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售卖的行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积极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从严查处疫情期间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保证防疫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我国疫情防控期间发现存在的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及数据的整理分析,疫情期间,有关行政许可方面实施中还存在部分问题,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疫情期间行政许可制度内容落实存在问题
        由于疫情的影响,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落实行政许可有关制度内容统一性较差,各行政部门自主能动性较大,这也导致出现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在疫情期间,行政许可制度有新的特殊规定,新旧行政许可事项交替存在一定的过渡期,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造成疫情期间公共资源的浪费;对疫情期间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疫情实务中的监管难题。
        (二)疫情期间有些行政部门及人员在许可条件方面没有严格依法“把关”
        疫情期间,由于处于一种紧急状态,这给某些有关行政部门及人员给予了一种“可乘之机”,例如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合法性原则,任意变相或者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有的部门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把关不严,在申请许可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缺漏状态下,徇私舞弊等行为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造成了疫情期间各药类及物资生产场、销售地违法违规营业,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疫情期间行政许可公示不明确
        由于疫情期间,根据疫情的变化,许多行政许可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动,而有的行政机关公示的对于变动的审批程序以及依据公示不及时、不具体、不到位,只是列出法律规范名称,没有注明具体的内容,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导致许多疫情期间的物资生产厂商在行政条件上缕缕不符合规定,耽搁了疫情期间的物资供给。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依照《行政许可法》的部分规定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这也导致了公众对于法律文件的误解。


        (四)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以及收费方面存在问题
        疫情期间,多数部门没有按照新的具体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实施之前的方式办理许可事项,对于一些紧急情况下给予行政许可的没有及时的进行审批。另外,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承诺的审批期限超过二十日,不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许可,另外,部分行政部门对于多个生产厂商申请人依旧进行了不必要的收费,损害了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疫情期间社会公共资源的流失,耽搁了抗疫生产线的迅速扩展。
        四、解决疫情期间行政许可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有关部门的监督,设立专门监督岗位。
        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原则,积极对行政许可内容的落实工作和行政许可人员的活动,以及行政许可收费的标准进行全覆盖式的监督。独立的监督岗位人员严格按照合法性原则进行审查工作。
        (二)严格规范行政部门人员的行为,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疫情期间,积极地对行政许可部门人员进行全面的教育与指导,加强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标准。对于疫情期间,个别行政人员擅自任意变更行政许可、胡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三)定时更新公示内容,打造阳光公示网站平台。
        为保证疫情期间,部门的正常运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该打造阳关公示网站平台,定时更新行政许可有关的内容,避免疫情期间的特殊规定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行为。及时详细地列明法律名称与审批方式流程等具体信息,避免影响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的效率。
        (四)实行“不见面审批”。
        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采取“网上办”等“不见面”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严密防范审批过程中发生交叉感染。减少审批程序,提高疫情期间的审批效率。另外,在各类企业行政许可批准过程中,积简化办事程序,开拓出“一网通办”的新型方式。
        (五)行政许可部门集中权利,共同行使,互相监督。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权,集中整合归并到一个公共部门行使,以此来消除行政审批的混乱局面。
        参考文献:
        [1]王克稳《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基本问题》.2017
        [2]耿玉基《法律“被虚置化”:以行政许可法为分析对象》.2016
        [3]《行政许可法》最新版本
        作者:于志鹏 周慧 车金兰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于志鹏,出生年月1998年1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第二作者:周慧,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第三作者:车金兰,出生年月2000年1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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