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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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模式。该模式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能有效减小了建设单位或投资方的风险,且节约了以往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时间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设计变更、采购延误引起的停工,因此越来越受到建设方的欢迎。
1 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和应用
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交钥匙总承包,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2、设计—采购总承包(E-P);
3、采购—施工总承包(P-C);
4、设计—施工总承包(D-B)。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第1、4这两种形式。另外,建设方为加强项目的管控,有时会主导项目前期设计工作和部分对品质有较大影响的材料、设备采购或专业工程分包。因此又诞生了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部分采购—施工总承包等特殊模式。
EPC模式一般适用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要求高、管理协调难度大、工期要求紧的项目。在这类工程中,设备和材料占总投资比例高,采购过程中很多设备需要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而单独订制和制造,只有设计工作和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同时进行才不会将整个工期拖得很长。而采用EPC模式,正是充分实现了在设计的同时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而且设计和施工实现了深度交叉,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工程工期,同时也利于这三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匹配。
2 EPC常见合同模式的局限性
固定总价合同是EPC常用的合同模式。在我国,建设方往往希望建设项目不仅投资可控,而且物有所值;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还需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即经得起上级审计。因此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某些方面有局限性。承包方以获得最高的利润为目标,必定会谋求在设计、采购中降低工程和材料的品质和功能,最大限度的节省成本。这与建设方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价值相矛盾。双方的矛盾一旦不可调和,最终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成败。且一些大型建设项目,施工工期长、技术复杂、地质条件不清楚,可能存在较多不可预计的因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风险很大,将迫使其采用高报价的方式来减小风险。这样一来,又违背了建设方想尽可能节省投资的预期。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风险不对等也违背了国家倡导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利于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审计,如承包方通过暗箱操作高价中标又通过后期修改设计压低成本则势必将造成国有资金的浪费和流失。
除了固定总价合同,不少EPC模式项目也经常采用单价合同或费率合同。单价合同一般是指在没有详细施工图的情况下根据类似工程项目预估工程量和清单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并以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签订单价合同,最终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费率合同则类似于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方投标报价仅报优惠率,根据实际工程量套用当地政府发布的预算定额后按中标优惠率下浮进行工程结算。
三种合同模式,承包方的风险大小排序分别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费率合同;建设方则相反。其中费率合同建设方的成本控制风险最大。首先费率合同的结算基础是定额,而定额是根据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并不能反映社会先进水平;况且不同的工程类别有不同的定额,同一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不同定额组价结果是不同的,很多时候到底按哪种定额组价往往还存有争议,这就给了承包方留下了按高价定额结算的空子。其次,工程项目中可能涉及一些新技术、新工艺,政府定额编制往往做不到面面俱到,而承包方正好利用自己设计的便利,故意加大没有定额的清单工程量,结算时漫天要价。三是,组成定额的材料、设备中有很大部分是没有政府预算价格的,有的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不透明甚至很难询价,这又给了承包方很大的操作空间。
采用模拟清单招标的单价合同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承包方承担了最终施工图的设计,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增加与招标清单不同的设计内容或报价高的工程量。该模式最利于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
3 如何选择EPC合同价款模式的思考和建议
笔者认为很多情况下EPC总承包模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都是不适宜的。工程项目最终是要实现某种功能,而实现功能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更何况工程建设仅仅是项目的一个阶段,相对项目全寿命周期是很短的。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很难规避承包方的一些短视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仅仅适用于采购—施工总承包(P-C)模式或者一些采用常规技术工艺、已具备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项目。简而言之就是使用功能非常明确,已经有较成熟的建筑图,总承包方仅仅需要补充详细的结构施工图和配套专业施工图即可,如单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功能单一的教学、办公、厂房等。如果建设方对项目的功能、定位尚不明确,设计还处在方案设计阶段,此时则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较多类似项目可供参考时,笔者认为应优先考虑模拟清单招标的单价合同。为保证模拟清单在今后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时的可用性,应尽量将各种可能的设计情况考虑进来,保证清单的完备性。同时,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及合同中应强调今后设计过程中必须优先采用清单中已有的做法,只有在模拟清单没有类似项目时才采用其他做法。由于工程量为估算,为防范不平衡报价,应要求投标人的所有投标单价均不得超过模拟清单招标控制价单价。为实现以上目标,对招标人的模拟清单编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模拟清单的编制者应具备较强的工程实践经验,对工程设计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做到清单尽可能完整、全面。其次,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清单单价必须准确,能真实的反应市场行情,以免错误被投标人利用。如模拟清单能达到以上质量要求甚至可采用“清单单价优惠率报价模式”,即所有投标人均只报优惠率,以模拟清单为标准清单,单价按投标优惠率下浮后作为中标清单的方式。
因定额组价的有较大的自由度和随意性,笔者认为任何情况下EPC总承包都应尽量避免费率合同。当确实无设计或仅有概念性设计、工期要求紧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如抢险救灾工程。但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还是费率合同都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指标要求以及承包方超过限额设计应承担的责任。如约定:“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工程费用单价不超过**元/m2,园林绿化工程单价不超过**元/m2,道路工程单价不超过**元/m2,土方工程单价不超过**元/m3,等等;工程费用总价不超过**元;如超出限额设计指标,超出造价由总承包方承担。”
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任何组织模式均存在固有的优势和缺陷。不同的建设方有不同的侧重点。是否采用EPC总承包以及具体采取哪种合同模式还应依据建设方的要求确定。建设方如对工程造价相对工期要敏感,应尽可能加大设计深度后再进行EPC总承包招标。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的多种优势,未来必然在工程领域广泛采用。如何规范EPC招投标、合同及工程预结算流程,是摆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面前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笔者建议应尽快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牵头,制定EPC标准招标文件、示范合同文本以及相关工作规程,用以指导工程市场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