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代中国军人优抚制度

发表时间:2020/9/24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14期   作者:张婷
[导读] 军人优抚制度是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张婷
        武警警官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军人优抚制度是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就一直重视并不断完善军人的优抚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成立,我国目前的优抚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关键词:优抚制度;优待;抚恤
一、军人优抚制度概述
(一)概念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我国军人优抚制度指作为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对为国家和社会利益做出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家属,提供各种生活及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是一种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对象
根据我国2019年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其中,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人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三)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5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2013 年 11 月 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措施”作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2018 年 4 月 16 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北京挂牌成立。这些国家针对军人及家属颁布的新的优抚政策及法律,标志着我国优抚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二、军人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法律,我国军人优抚保障制度包括死亡抚恤、残疾抚恤和优待三方面内容。
(一)死亡抚恤方面
    死亡抚恤又分为以下几种:
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立功和荣誉称号的不同,可增发5%~35%的抚恤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抚恤金的证件。
3、特别抚恤金。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职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牺牲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上述抚恤金外,可由国防部发给特别抚恤金。
(二)残疾抚恤方面
1、伤残等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三)优待方面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及家属享受的优待措施主要有: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2、医疗待遇。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军人优抚制度现状
(一)完备相关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宪法》(第45条)为根本,《兵役法》为基础,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主、以其他优抚保障法规政策为辅的军人优抚制度法律体系。除全国层面颁布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外,全国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也相继出台优抚相关政策。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优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为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构建多元化、全面的保障制度
我国目前军人优抚保障制度正朝着项目多元化、对象全覆盖的模式积极发展。我国对军人及家属的优待项目丰富多样,涉及就业、住房、教育、医疗、交通等各个方面。优抚的对象包括了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等各类人员。
2018年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以后,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使得我国军人优抚保障制度更加全面和完善。
(三)加强对优抚制度的宣传
近年来,我国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军人家属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性,报道军属先进典型事迹,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军人和军人家属所付出的牺牲和做出的贡献,了解军人家庭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引导社会群众理解支持国家对于军人家属的优待和福利,努力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气,增强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光荣感和自豪感。除了通过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还通过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机构、光荣院、军休所等,不但对优抚对象提供了全面的服务,更是对我国军人优抚制度实际而有效的宣传。
参考文献:
[1]刘爱民,《建国以来军人优抚制度回顾》,2012
[2]尹传政,《当代中国的优抚制度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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