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0/9/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3期   作者:周星
[导读] 摘要: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尤其在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雅安  625000
        摘要: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尤其在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政工程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确定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造价或其他工程服务的主体是很普遍及合法合理的方式,同时,这种择优方式也是比较公平的。但实践中还是存在某些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行分析,希望对今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政府投资项目
        引言:招标投标是市政工程选定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或其他工程服务主体的主要方式,如果在招标投标环节出现问题,就很有可能导致项目管理或质量问题,从而影响城市建设质量及政府投资管理效率。如果能从项目管理前端即招标投标管理入手,转变政府投资主体管理方式,规范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行为,奖罚有度,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将有利于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投资效率提升、竞争主体友好互赢、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1.市政工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有的问题
        1.1招标投标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具有以下特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投资公有性。相对“私”的概念,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更具有“公”的属性,所以它的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涉及的范围更广。我们知道,工程项目作为特殊的市场竞争“商品”,从项目的谋划到实施建设最后到完成,全流程涉及多方主体,而且工程项目具有建设时间、资金投资的持续性和管理的全阶段性,环环相扣,监管环节多,监管难度大;政府作为投资的主体也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主体,双重角色容易混淆主体职责,一定程度会弱化监管质量。
        1.2招标投标时围标串标情况突出
        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市政工程项目这类涉及公众利益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近年实践中,我们发现,相对于私人投资项目引用招标投标的成功实践,政府投资性质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情况产生频率相对较高。最突兀的状况就是,本应该体现“竞争性”的招标投标机制,在这里反而限制了有效竞争,导致市场竞争机制混乱。政府作为监管部门,监管查处的难度和工作量更大,导致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和资金的浪费风险增大。
        1.3招标投标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投标人虚假承诺情况屡见不鲜。通常体现在项目业绩作假、投标人资质作假、投标人财务状况作假、相关人员简历作假、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等。评标过程中,专家不一定能明确界定出所有的信息准确性,所以很多问题无法及时扼杀在源头,导致后期对专家评审异议或投诉众多,加上取证调查耗费时间长,有可能造成后期项目建设时间压缩影响工程质量,同时,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在查处过程中,有可能导致“民与民”之间的纠纷夹杂“民与官”的纠纷,增加查处难度。
        1.4合同管理存在短板
        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多阶段持续性的机制,他具有变化调整性、平等协商性,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博弈,权利义务的界定划分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存在短板,为了减少变更控制项目造价,合同条款模式化严重,风险分担不均衡、变更条款苛刻。招标人缺乏对合同管理过程控制重要性认识,更多的是把矛盾转移到项目后期,影响项目竣工。
        1.5评标专家素质存在不足
        评标是招标投标的重要环节,它的公平公正性体现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性”本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评定工作对企业选择具有重要作用。评标专家对评标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招标文件的理解细度与深度、对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行业技术规范的熟悉、评标经验的积累都是专家素质的组成。当前,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缺乏严谨、独立、客观公正性,对招标文件不正确理解或过度解读,无法评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也无法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向招标人提供项目后续管理过程中隐藏的风险点或改进建议。
        1.6评标和定标管理存在缺陷
        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与定标过程中,通常都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或综合评分法。

存在的问题是:综合评分法中,招标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其他原因,设置排斥某些投标人的评分条件,缺乏公平公正性,弱化有效竞争,最终造成争议或腐败现象。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出现串标围标、低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优化措施
        2.1转变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特殊性,需要建立联合监管,构建多维度监管机制,落实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内部监督指的是招标主体要在自身内部成立监督部门,以相关的法律法律作为依据,做到自我监管、自我约束。并且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促使部门彼此之间相互监督与制衡。外部监督指的是招标主体,要将所有流程、细节都公布给社会公众,确保招投标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百分之百的透明度,形成公众无形监督。政府部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加强监管执法。首先需建立整体高效、职责分明的执法监管体系;其次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监管执法政策。最后,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管逐步从严格招标投标过程监督提升到事中事后随机抽检、专项检查、广泛征集公众建议(投诉)监管。
        2.2重视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是连系合同主体各方权利义务的纽带,条款明晰、权责分明、风险合理分担的合同有利于化解建设工程过程中各种风险与矛盾,减少争议。因此,合同相关主体能够重视合同条款的商讨拟定,是招标投标结出的硕果,有利于后期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有效监督施工单位,避免偷工减料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合同管理,完善项目全过程管理。政府部门按照合同进行监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竞争性,减少行政干预,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合同管理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效方式。
        2.3加强对参选企业的信用考察
        招标投标属于民商法,体现了公平、诚信与竞争。信用是企业的生存发展基石。在招标投标中,建立甲乙双方信用考察制度有利于公平竞争。通过政府引导,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全国统一查询平台,逐步引入并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招标投标各方都可以轻松获取企业以往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和信誉度、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对往期合同的履行情况,便于公正评标、优化项目管理、强化后期部门监管及项目评价等。
        2.4增强招标投标意识
        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需具备招标投标专业和综合管理知识、有关法律意识素养,需培育公平竞争、诚信效率意识。其中,各企业是招标投标的主要参与者,提升企业依法守法、公平竞争、诚信优先的优秀招标投标意识与行动,有利于减少各种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另外,政府部门应优化营商环境,提倡诚信与守法,提供优良的竞争平台;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细化执行政策或标准,主动或积极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法。
        2.5加强评标定标管理
        评标定标工作是招标投标的重要环节,加强评标定标管理,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不同评标方法的操作细则或使用范本,提高对不同评标方法适用范围、方式、利弊的推广,促进招标方优选评标方法,减少设置“门槛”“量体裁衣”不良现象的产生。二是通过行业自律创新、市场竞争实践,改进现有评标方式、创新评标方法,适当推进“评定分离”。三是加强对专家评标管理,研究设立专家评标效果评级制度,鼓励培养“德艺双馨”专家,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评标的专家。 四是政府需做好管理职责的“放”与“管”,政企分明,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放活市场参与方的竞争性,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查处。
        结论:综上所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是招标人选择各方参建主体的主要方式,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所以,招标主体(国企)需要转变管理方式,政府部门需要深化“放管服”,营造良好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超琪.招标投标案例解析[D].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
        [2]王彬. 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7.
        [3]张洋,宁艳杰,金占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投标问题及对策[J].工程管理学报,2017,31(01):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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