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有效性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20/9/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3期   作者:柴昦
[导读] 摘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是做好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要求,是将国有企业权利关入制度笼子里的关键,也是保障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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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是做好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要求,是将国有企业权利关入制度笼子里的关键,也是保障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就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有效性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有效性
        国有企业的纪检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有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企业内部反腐败力度,促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对于国有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企业内部以及外部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纪检作为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适应新经济形势的要求,创新监督工作的模式和思路,才能更好地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服务。
        1、新时期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分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过程中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应该结合当前社会建设实际需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并将此作为中心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视,促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高效开展。同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高度强调在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以纪律作为先决条件,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保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指出新时期在综合管理工作中应该加强对纪律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有效运用新时期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过程中加强对日常监督工作的重视,保证纪检监察工作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支持下能够取得良好的监督成效,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在新时期实现新发展。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纪检监察工作引向深入,可见新时期国家建设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在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全面分析和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深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真正提升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成效,为国有企业在新时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引导和支持。
        2、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2.1纪检监察的队伍建设程度不够
        通过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现阶段纪检监察工作中,老龄化的情况较为严重,这个问题不仅表现在人员的年龄上,也体现出当前纪检工作的知识与监察的方式都处于落后陈旧的状态,难以适应目前对全面深化纪检监察改革提出的工作要求。部分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工作属于起步阶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视不够,队伍建设普遍较软,没有为其配备过硬的团队,也没有吸纳新的高素质人员进入到纪检监察队伍中。而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监察对象的增多,大多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存在知识储备不新、监督手段不多、执纪技能不高的问题,又缺少新成员的加入,纪检监察的管理工作就会难以跟上时代的脚步,进而影响工作的效率。
        2.2缺乏对纪检监察政策的宣传
        在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生产中,纪检监察工作必然要渗透到每一个环节中,但是国有企业的员工现阶段对纪检监察工作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对如何配合纪委开展相关纪检监察工作也比较茫然,双方协助配合的机制不够健全,企业党委对纪检监察所涉及的工作和纪检监察的政策要求等深层次的认知还有一定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进行。这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缺乏纪检监察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存在时间较长、发展较为壮大的国有企业中,企业领导和决策层都把注意力放在生产经营上面,由于缺少对纪检监察政策的了解使思想上没有意识去配合这项工作,在招标、采购、选人用人等环节上对纪检监察行使监督权力存在一定的误解,导致纪检监察工作难以充分开展。做好对纪检监察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和普通员工对纪检监察的认知,明白纪检监察责权范围和相关规定要求,是国有企业纪检检查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


        2.3纪检监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力度不足
        当前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基于企业内部所进行,并且也是由企业内部组建的队伍来执行工作,这样的做法凸显了一些弊端。一般情况下来说,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效果难以展现真实的效果,而国有企业正是这样才使纪检检查工作成效不高。从这一点弊端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缺乏外部监督相关机制,会导致在内部的纪检与监察难以达到一定的威慑力,并且国有企业中很多贪污腐败的案件都是基于自身的监督管理体系上的,自己对自己的监督难以达到效果,缺乏对企业中工作人员的约束力,就放任了贪污腐败的现象出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省管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作为省纪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专员,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察权力,同时也受省纪委直接领导,将从制度层面逐步扭转这一现象。
        3、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的主要途径
        3.1加强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重视
        针对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尚未认识到纪检监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情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通过适当的宣传教育加强领导人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让其能够认识到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对国有企业建设发展的重要性,进而从领导层开展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保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效果。同时,在领导人员加强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重视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该重新定位自身工作,进而在领导的支持下从领导层入手,逐级实施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切实保证工作效果,提升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实效,为国有企业的优化发展提供全面的支持。
        3.2深化改革,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
        进一步完善监察体制,强化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走向深入。要清醒的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要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立足本职,全面贯彻监察法,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全要素、宽领域推进监察实践,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等工作规则,整合、规范工作流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纪法贯通。加强法法衔接,进一步细化线索移交、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补充调查、不起诉复议等方面规定,厘清履职边界,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派驻全覆盖以后机关纪委的建设。支持非公企业党组织成立纪检组织。派驻机构要把“探头”对准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干部,做到抓住“关键少数”,不断提高精准发现问题能力,着力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执行到位,在新形势下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加大正风反腐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3.3提升国企纪检监察工作队伍专业水平
        当前,国企纪检监察工作队伍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按照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纪检监察权力更大、监督范围更广、监管对象更多,这无形中给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要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就需要高素质人员组成的一支政治铁军。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压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也需要扩充引进人员,而这些新加入的人员能力水平各有不同,认识见解深浅不一,这就需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培训,从大方向和深层次上对纪检监察新的政策和制度进行全面解读和宣传,培养新进人员的工作能力,强化工作纪律、筑牢规范意识,在实践中加快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的锻炼,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4、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纪检监察工作在国有企业运行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全面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并且结合新时期的新工作形势探索优化纪检监察工作的措施,才能够真正发挥出纪检监察工作效果,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升,为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水平的进一步增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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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温志敏.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J].商,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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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吕洁丽.关于国有纺织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纺织,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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