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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国内经济的增长,建筑行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的工程总承包也被应用得越来越广泛。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的量和规模均在持续增大,并且暴露出一定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总承包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本文从工程建设出发,概述了总承包模式,并且再次认识了相关的问题、思考了处理的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再认识;相关问题
在新世纪下,我国建筑业日益蒸蒸日上,前景也愈发一片光明。在经济增长的背景下,城市化水平也日趋提高,涌现出大量的先进科技,社会也日益和谐安定,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建筑业。同时,房屋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出现了各种大型、高层、智能化的建筑,并且逐步发展成为城市建筑的主体。而工程总承包也以其诸多优势引起了建筑业的广泛关注,在提升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工程总承包概述
工程总承包就是指经由发包人,一起向承包人(获得总承包资质),下发有关的任务,并通过该承包人,向发包人担负起整个建设过程的责任,直至完成全部任务后,再交付给发包人通过合格验收且与发包人要求相符的一种工程建设发承包模式。现阶段,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很广泛地应用总承包方式,并且表现出很多方面的优点。具体如下:①适当协调施工单位、业主等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占用资源及其管理成本,再优化配置资源。②统一重构施工承包、总承包、分包的结构形态,从单一转向规模化经济,以优化组织结构、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破除了行业垄断桎梏,从而严格控制造价,大力促进现代化施工管理的发展。
二、再认识总承包常见的问题
1、总承包关联性问题方面的分析
总承包模式是指先针对建设项目展开规划设计,待再开始施工总承包方面的招投标,然后开始施工。通过总承包模式,能大幅缩短工期,其中的施工分包单位一般经由总承包单位统一选择,再获得业主决策认可。但我国施工劳动力市场四通发达、廉价,作为总承包商,常常加以利用,不再涉足施工领域的低端承包、分包行业市场。而作为总承包商,则常常在发包过程当中,直接招募廉价的施工人员来实施。
在当前的建筑法当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需要在修订建筑法时提出基础的规定原则。而为了融入世界建筑大市场,就要从市场规律出发,依照国际规则来办事实。从国际惯例出发,创建起与本国国情相符的法律、法规系统。针对法规、法条,需要尽快执行明确的修改,并且强化执行力度,不然就会缺乏必要的法律及管理。现阶段,建筑市场一片混乱不堪,并且没有创建起三级序列体系下的建筑市场。作为劳务分包商,极少私人挂靠庞大的团队,在“包工头”管理当中,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象相对普遍。
针对涌现出的大量复杂多变、大规模、特大规模的项目,就应大力推推进形式丰富的总承包管理模式。但任一承包企业均无法做到万能,都存在某种专业限制。所以,针对超出企业施工或管理能力的工程量,就应委托能力强大的施工单位,如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商等,来一起合作。如果有需要的话,还应安排多家企业一起联合承包,来完成工程任务,也即联合承包方式。 2、总承包管理推广问题的思考
在推广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手段时,需要实施在大中规模及复杂多变的项目当中,而并不适合中小规模项目或者简一化的重复性项目。因为技术含量不高,或者普及化成熟技术,实行总承包模式就等同于大材小用,甚至还会浪费掉不必要的管理资源。在整个实施环节,也会由于忽略管理,而引起主体方不到位、相互推逶责任甚至扯皮等不良现象。所以,应交由管理公司来承包管理,这些对于中小规模工程,尤其是中小、民私营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而言意义相当深远。
但作为总承包企业,也不可以一起外包承包下来设计、施工建设、可行性研究等任务。以上针对总承包企业而言,也属于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及约束,令其应具备某种强项或者特长,方才可自主完成。而针对可自主建设的主体结构,便需要考虑总承包商拥有的专业能力。这么一来,方才能准确判断总承包商的施工总承包能力,最终顺利推行总承包基础下的管理模式。 3、再认识转分包法律限制问题
在国内《合同法》当中有提到,作为承包人,不可以向第三方,转包承担下来的所有建设工程,又或先肢解一切承包建设工程,再分别分包向第三方转包。其中的规定显示:作为承包人,不可以全部转分包承包下来的工程建设任务,应至少自行完成某部分工程。这便需要适当约束设计、施工、专业总承包以及劳务分包商。
所以,在合同法当中提出的规定,与建筑法统一呼应,要求施工总承包需要自行完成主体结构。这与建筑法相比,更具有原则性,且拥有更大的涵盖面,能够推演至专业承包、总承包、劳务分包等当中。在建筑法当中的规定,仅仅涉及建筑工程,也就是工民建工程,却排除掉了很多土木工程,所以,属于法律当中的盲点之一。此外,在主体结构上,也常常确定混凝土、砖混等的结构。虽然在规定当中,也有排除木、钢等类型的主体结构,缺乏必要的明确规定,但是在整个建筑市场当中,各主体方均一起形成了一种认同默契。视主体钢结构为专业化的工程,却否定主体结构的角色,也即视主体结构为非专业化的工程,其实这种观念并不正确。同时,还形成了认识割裂差异,并且引起了大量的法律矛盾纠纷。譬如,根据建筑法当中的规定,可以建设主体钢结构的施工企业,倘若管理能力足够强,便可以作为总承包施工方,抢占一定的建筑市场,但是事实上这些钢结构企业却只占据着分包商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严重限制了国内钢结构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并且引起了政府主管机构的普遍重视。
针对建筑法当中存在的规定,需要适当进行修改。而在具体规定时,还应注意多使用提倡表述。《建筑法》作为国内建筑行业的大法之一,只能从原则上规定某部分情况,万不可过多地规定限制。尤其是在争议当中,又或发展显著变化的情景,更要慎重斟酌。例如,针对自行实施的主体结构建设,展开讨论的过程当中,除了需要在规定当中采取“提倡”表述外,还需要利用“主要工程量或者主体工程”,来统一表述“主体结构”。这么一来,便可以该扩大规定涉及的涵盖面,一直延伸至各类承包商,不然就常常会疏漏不全,而增大制定下一级法律法规条例的困难度,以至于无法适应国内建设市场的变化与发展,而大幅提升修改频率。此外,甚至还会令法律脱离现实,最终执行法律起来会更加困难,而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效力及严肃程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建筑市场竞争的不断激发,工程总承包也迎来了越来越大的挑战。所以,作为总承包商,为了在这样的竞争当中脱颖而出,就应认真分析、再次重新认识有关总承包的问题,并大力革新既有管理模式、规范总承包市场,不断提升管理能力,以促进建设总承包行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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