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简述

发表时间:2020/8/18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4月12期   作者:高雅然
[导读] 我国城镇化率持续增高,2019年底,我国城镇化已经进入跨入中晚期阶段

         摘要:我国城镇化率持续增高,2019年底,我国城镇化已经进入跨入中晚期阶段,在这个阶段,乡村振兴已经迫在眉睫,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要前提,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土地使用改革制度的核心。本文针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宅基地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思考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内涵,并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路径进行了探讨,旨在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促进城乡融合,最终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国家富强。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宅基地;“三权分置” 改革

引言:自改革开放起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截止2019年底,我国常住居民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这个数据代表我国城镇化进行已经迈入成熟期。         [1]但是根据多方学者的实地考察和研究数据,发现我国农民缺乏融入城镇化进程的主动性,对城镇化并不热衷。经过政府多年的努力,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的施行以来,加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政策的提出,城乡之间的“藩篱”正在逐步瓦解中,但是农民对生长土地的依恋,特别是对农村地权的重视使得户籍改革制度的作用并不明显,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城镇化进程,促进乡村振兴,必须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1.我国宅基地的现状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指在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用作住宅基地,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新措施,全国各地宅基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闲置现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2019年颁布的《农村绿皮书: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的数据,我国整体农村宅基地闲置率为10.7%,空置率最高超过70%,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不同区域农村宅基地空置率也呈现出差异化,东部地区由于沿海发展快,城镇化程度相对最高,农村宅基地空置率为13.5%,空置率最高,西部城镇化程度相对较低,但是由于农村大部分原住民向其他发达地区转移的缘故,西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空置率在全国占第二,宅基地空置率为11.4%,东北地区发展适中,资源丰富,农村宅基地空置率占全国第三,稍低于西部地区,为11.1%,中部地区排名为最末,占比为7.7%。根据各地区宅基地空置率,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推断我国大约有360万亩空置的农村宅基地。[2]
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探讨
2.1“三权分置”的首次提出
   “三权分置”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民宅基地所有权的制度不同,它将农户宅基地的权利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这个概念是浙江义乌市于2015年4月首次提出。随着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颇见成效,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对“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的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3]
2.2 “三权分置”制度背后的成因
         “三权分置”成因主要分为两个,一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二是缓解城镇土地资源紧缺的现象。近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区域发展呈现差异化趋势,城乡呈现二元化趋势,包含经济结构的二元化、体制结构的二元化还有社会结构的二元化,二元化趋势拉大了城乡发展速度,与此同时,正式出台的限制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的法规政策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原则相悖,在这样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可以有效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宅基地所属权上的空缺,更好维护农户的利益。

土地资源欠缺主要体现在乡村人口数目锐减,大部分农民为了更好的发展,选择进城务工,从而导致宅基地限制现象严重。此外,教育已经是民生大计,越来越多的农户出于孩子未来发展的考虑,选择在城市购房,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农户的选择造成宅基地空置现象严重,“空心村” 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调查显示,在我国,每年因为农民向城镇转移造成的宅基地闲置亩数大约有5.94亿平方米,经济估值约4000亿,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制度可以有效缓解乡村土地浪费的现象。[4]
2.3“三权分置”的必要前提
    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成立有三大前提,底线是人本主义,指导理念是社会本位,标准是合法合理。宅基地“三权分置”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它成立的前提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体制,并在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提下,研究如何更大限度发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可以必要地予以我国社会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一定程度的倾斜,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必要前提,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给农民最大程度的自由,农民秉持自愿、自主、平等的原则自主流转宅基地的使用权。[5]宅基地是固有的土地资源,宅基地空置现象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再分配,不利于资源的流转,是社会的损失,因此,允许农村土地资源进入市场流通,是有效减少固有土地资源浪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减少社会损失的有效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流入市场不应一股脑,需要在保证耕地、林地面积的前提下,进行农村土地的交易,这样才可以绿色可持续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我国法律中有对应的发条,例如《物权法》第 153 条、《土地管理法》第 42 条等,但是这些法规对宅基地的解释较为零散,判断标准不明确,需要完善的部分较多,为了更好地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宅基地发条,借鉴国外房租住宅转让优秀案例,明确宅基地定义,详细规定宅基地的流转条件和流转方式等,这样就可以做到宅基地流转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农户的权利。[6]
3.结束语
         “扬弃”是改革的实质,改革是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改革中必定有所“扬”有所“弃”,破旧立新,土地权利始终是广大农民关心的根本问题,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与政府财政收入有关联,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一定科学规划,政府和各级党委需要有先驱意识,站在时代的前沿做好改革,完善顶层设计,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切实落实好“三权分置”改革,保障农民的核心利益,适当给予农户部分政策倾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城乡建设空间合作,促进乡村振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1]乔丽楠,杨瑞嶙,尹剑.精准扶贫背景下“三变”政策实践探索——对舍烹村调研问卷的分析[J].黑龙江科学,2020,11(11):158-159.
[2]李军国,赵晓强.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与探索[J].中国经济报告,2020(03):60-76.
[3]张红宇.土地制度是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J].毛泽东研究,2020(03):99-104.
[4]王文强.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目的、难题与解决机制[J].毛泽东研究,2020(03):115-119.
[5]丁国民,龙圣锦.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障碍与破解[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1):39-50.
[6]刘圣欢,杨砚池.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基于大理市银桥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57(05):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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