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阶段环保标准、规范变化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0/7/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9期   作者:曲伟 孙义峰 王星磊
[导读] 摘要:本文作者通过长期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中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变化感受,阐述了随着环境保护监测对象的情况发生改变,监测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困扰,以及对规范的正确认识。
        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青岛  266000
        摘要:本文作者通过长期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中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变化感受,阐述了随着环境保护监测对象的情况发生改变,监测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困扰,以及对规范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环境标准 监测规范 监测采样
        在全社会的关注下,环保工作者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明显污染排放如污水横流、烟囱黑烟等一代作为经济发展的代表景象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是,由于经济活动总体的繁荣和产业结构的原因,新的问题又呈现出来,比如雾霾、城市光化学烟雾等。环境监测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先导力量,在新的问题面前也作出相应地改变,在这一进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实践与反馈的过程。
        现在就通过作者长期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中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变化感受,探讨一下:
        一 、标准限值越来越低,监测对象的浓度数值也越来越低。
        雾霾使大家的视线聚焦到PM2.5上,在“烟囱冒黑烟”时期拉足了印象分的工业污染源是控制的重点。所谓“行百里者半于九十。”,在污染物处理和对污染物的监测上同样遵循这一规律,污染处理其中的95%污染物的花费比处理剩下5%污染物的花费要低的多,同样的,当污染物的浓度降低,准确监测的难度也加大很多。就以水质COD监测为例,下图所示:在监测对象浓度越低时,监测结果散布越大。高量程测低数据甚至中等数据本身就存在问题 [1]。
 
        监测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引入的不确定度给操作者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就以称量这一环节的质控手段“标准滤膜”为例, “取清洁滤膜若干张,在恒温恒湿箱/室,按平衡条件平,24h,称重。每张滤膜非连续,称量10 次以上,求每张滤膜的平均值为该张滤膜的原始质量。每次称滤膜的同时,称量两张标准滤膜。若标准滤膜称出的重量在原始质量± 5mg(大流量),± 0.5mg(中流量)范围内,则认为该批样品滤膜称量合格,数据可用。否则应检查称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重新称量该批样品滤膜。”现阶段烟气超低排放,许多烟气采样滤筒或采样头采样前后的重量变化在这样的称量精度下,误差很大。 就像打靶,环数要求越来越高,需要精度更高的枪械来达到更加小的散布。
        二、 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有很大的提高,绝对误差变小,相对误差变大。
        有些新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改进了部分分析单元模块,但在采气环节还是沿用原来方法原理。以新的烟气中污染物的分析方法为例,随着浓度的降低,把原来用于空气中污染物分析的方法改进成污染源监测,如紫外法测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滤膜法、β射线法测烟气中颗粒物等。有些改进就像给步枪按上了瞄准镜,可是狙击手知道:风向、风速、弹道偏差等影响因素还在。
        就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为例:“答复如下: 1、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的要求与高于测定下限时要求一致。 2、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的表示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按照3(L)、ND、<3等进行表示均可。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要求与高于检出限时的要求一致。如实测浓度按照ND表示,则折算浓度也按照ND表示;如实测浓度按照3(L)或<3表示,则折算浓度按照折算后结果表示(如:表示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并重点复核含氧量、含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测试是否准确无误。” [2]
        通过回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由于折算浓度的放大效果,有些烟气监测对象的标准值、监测结果已经和分析方法的检出限纠缠了。一般认为监测结果在的方法检测下限( 4倍于检出限)以上会有比较满意的置信度。
        2、回复中提到:“含氧量、含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这是采样部分固有的不确定度环节。含氧量直接参与折算浓度的计算;含湿量主要是对等速采样影响,烟气进入采样仪器前要经过干燥器,进入仪器的是干烟气,想要使采样嘴的流速和断面烟气流速一致,就要把干燥器剥离的水蒸气的量加回去,用采样前测的含湿量数值参与计算告诉气泵提供多大的流量(实际上,我们用来衡量等速的“跟踪率”只是反映气泵实际流量跟计算流量的比值,不管计算流量是否正确);烟气温度不单是对等速采样影响,还反映了含湿量能不能测准,干湿球在130 ℃以上数据会有较大偏差,200 ℃以上测出的数值飙升。
        三、规范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直接关系到数据的有效性。
        关于这点有个案例:甲县环保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17年12月19日,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乙公司排放烟气进行飞行抽检,在CEMS比对监测孔监测,数据显示,原告乙公司2#烟囱出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2mg/m3(标准值≤80),超标0.9倍。按法律规定对原告乙公司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乙公司认为依据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有关手工采样监测点位的选取规定,A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手工采样点位的烟道直径为4.18米,烟气废气进口至手工采样口断面位21米,小于6倍烟道直径25.08米,违反标准规定的要求,该监测结论不能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事实不清。
        争议焦点: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手工采样点位的选取是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还是执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经过法庭审理,受案法院支持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甲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1、结论是没有问题的,生态环境部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采样问题的回复中,也有HJ75-2017适用于运维人员定期校验CEMS,不适用于手工监测的表述[3]。
        2、规范、标准的执行上是刚性的,可能有些规定会对结果影响很小,有些规定有缺陷,但它还是现行标准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严格执行。
        3、在以往的废气监测中,对于“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的理解不足,认为:“监测孔在直管段2/3位置处吧,只要采样跟踪率可以就行,因为有些地方找不到那么长的直管段,有时还要考虑监测的方便性、点位的安全性。”,这种观点应该摈弃了。
        参考文献
        [1]梵净 《环保大讲坛》水质在线监测比对标准背后的故事  2020年5月
        [2]生态环境部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 2018年10月31日
        [3]生态环境部 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采样问题的回复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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