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发表时间:2020/7/10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第7期   作者: 张清
[导读]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较为薄弱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较为薄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交流日益密切,我国的刑罚执行体制才开始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转化。为了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和规定。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矫正
        1前言
        在199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刑罚处罚的初步探索和尝试。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从2003年开始的。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确定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等六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工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载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http://www.nmgsft.gov.cn/dtxw/news_detail.asp?id=205。]《通知》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定义,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以及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任务。随即北京市在东城、房山、密云三区(县)全面铺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若干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规定为不认为是犯罪,并将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放宽的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犯罪的具体原因,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充分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为其改造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改造环境。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超过六成的基层司法所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负责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制定矫正计划,实施矫正项目,对犯罪人进行监督,并评估矫正效果,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内蒙古、海南等12个省(区、市)已经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覆盖。据统计,各地累计已有59.9万罪犯以社区矫正的方式接受了教育改造,其中已有32.1万人完成矫正任务回归社会,仍有27.8万罪犯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其中2.8%为未成年犯罪人,总数在1.66万人左右。[ 林遐:《日本罪犯社区处遇概况》,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7期。

]我国率先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几个试点城市,结合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形成了各自相对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模式,现概述如下:
        二、上海的“考察教育制度”
        1983年,全国首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立,2002年开始试行“社会服务令”,创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执行方式。上海市公、检、法、司等8家单位于2005年初联合制定了《关于对违法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该制度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向未成年犯罪人做出考察教育的决定,包括取保候审考察、缓处考察教育、 诉前考察教育和社会调查等,并由社区矫正机构、家庭、学校和志愿者共同监督执行。该项制度贯彻于治安处罚前、起诉前或判决前的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严格依法执法、人文关怀的工作理念,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也为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三、广州的“羊城金不换工程”
        1992年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共青团广州市委共同发起“广州市社会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金不换工程”,并由全市综治、司法、公安、教育、新闻等多家职能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将矫治和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并创建了全国首家青少年法律援助处和 “金不换”工程法制教育基地。该工程实施以来,未成年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石家庄的“社会服务令”
        河北省部分检察院于2001年开始试行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同年5月,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针对本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社会服务令”主要针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使其通过在公益机构和社区进行无薪的劳动服务,接受思想感化教育,并根据其表现和思想改造情况决定是否对其按不起诉处理。
         五、结束语
        从我国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整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尚未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完全分离,目前两者实行相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从以上几个城市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取得初步进展。一是建立了由当地党委领导,涵盖公、检、法、司、教育、民政、劳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设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或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和研究。二是工作队伍得到了壮大,基层司法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矫正人员的接收和矫正的执行,同时吸收了多领域的志愿者、社工参与其中,可以提供专业支持,工作条理清晰,有条不紊。三是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有效的工作方法,各地根据自身特点,研究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模式,各部门密切配合,努力提高矫正效果,并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为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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