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之完善建议——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3月第9期   作者:刘晓婷
[导读] 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亮点,最后以新冠疫情为视角,尝试提出对<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摘要:中小企业不仅在解决就业、税收贡献及国民收入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存在更是激活了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活力。然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不仅要面对时下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去年爆发的新冠疫情更是给其生存发展带来了致命性威胁。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不仅牵涉到中小企业群体的切身利益,也是关乎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大事。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亮点,最后以新冠疫情为视角,尝试提出对<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冠疫情;中小微企业;完善建议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困境及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首先,是因为其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资金问题,因为大部分属于创业型企业,市场未来发展预期不明确,投资风险很大,故在萌芽期很难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认可,除了依赖股东和创业者的内源性投资,在向外融资时,担保费和手续费等各项融资成本也对中小企业造成巨大负担。再者,中小企业缺乏技术人才,其生存发展主要依靠密集型劳动,没有专业技术和人才队伍作后盾,市场竞争能力较弱。此外,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基本遵循“家长式”管理,常常是一个人说了算,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治理结构,其风险显而易见。最后,中小微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弱也与其自身规模小有关,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单位成本又高,所以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没有竞争优势。
        为了克服以上困境,社会各界对其通过立法、政策及文献等全方位进行帮扶与研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为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导。做为这次受疫情冲击最大的湖北地区,立法方面更应提升和细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和精准度,为其生存和发展营造良性法治环境,在<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修订进程中,应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好中小企业的权益,帮助其度过难关。因此,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为<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完善增添新的思考与设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亮点之分析

        2017 年 9 月 1 日《中小企业促进法》经过第二十九次修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成本高、内生动力不足及外部环境不优等新旧难题精准发力,激活了中小企业的创新热情及发展动力。新《促进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财税政策关系着中小企业的生死存亡,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专项资金等。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等。(2)加强了融资促进力度。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融资渠道有限,第三章专门从金融监管、金融服务和金融担保等方面,为企业营造良好融资环境。(3)创业扶持和创新支持。在企业的设立、生产经营、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及人才引进等各方面创造条件。(4)市场开拓和服务措施。增强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提升其获得感与安全感。(5)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细化至保护中小企业及出资人、规范涉企收费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
三、<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之完善建议
        受新冠疫情冲击,中小企业面临停产、原材料断供、员工流失、运输不畅、成本上升、需求萎缩等经营危机,进而陷入债务兑付困难、融资渠道阻塞、资金链断裂和破产的绝境。<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是结合省内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新促法》的细化,对此,我想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构建不可抗力危机预警等级机制和不可抗力危机救助预案
        中小企业的生命力十分脆弱,应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建立数据库。从企业的设立到经营生产的各个环节,通过专业性测试找出薄弱点。结合以上数据和薄弱点制定危机救助预案和预警系统,在爆发自然不可抗力时,为政府精准高效救助提供依据。

[[[] 欧阳文杰,陆岷峰.新冠病毒疫情下中小微企业韧性与弹力研究——基于不可抗力背景下中小微企业的生存视角[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02):75-86.]]
        具体条款设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中小企业不可抗力危机预警等级机制。应当对不可抗力危机预警等级进行划分,并制定相对应的不可抗力危机帮扶救助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分类构建经营情况数据库,加强对区域内中小企业的企业动态常规监控。应当对区域内中小企业进行经常性不可抗力压力测试,并制定个性化不可抗力危机帮扶救助预案。
        不可抗力危机帮扶救助预案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类型、时期、背景、薄弱环节和不可抗力危机预警等级等特点制定,应当与个别中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的需求相结合。

(二)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授信的积极性与灵活性
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对接人,在自然不可抗力危机下,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和环境更不如从前。此时若继续沿用旧的授信管理制度可能会对中小企业的的融资环境雪上加霜。建议制定一项专门适用于疫情时期特别救助的授信管理制度免责条款,即在一定期限范围和一定条件下,金融机构放贷应当免责,甚至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进而调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转让,将来会收回本金和利息,但金融机构更加看重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因为其对企业抵押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不够。但在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的自身情况已经十分被动,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建议在建立统一的抵押登记系统的同时,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中小企业的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将优质的中小企业筛选出来,对其放贷。期间可进行数据的全方位封闭式管理,降低风险及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从长远来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金融机构不断改革服务,不应过度干预,增加对基层机构的授权和基层分支行授权的灵活性空间。[[[] 陆岷峰.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相互赋能与共生发展策略研究——基于科技、金融、经济生态圈视角[J].金融教育研究,2020,33(01):17-23.
]]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企业咨询与辅导服务
        鼓励专业的企业决策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恢复提供咨询与辅导,结合企业的背景、生产经营状况及受疫情影响程度等特点,为其提供科学的恢复方案。减缓企业心理上和决策上的压力,鼓励其以积极、理性的心态应对难关;针对受咨询企业的不同特质,积极帮助企业间构建互利合作,增强企业间的凝聚力。

(四)增强对中小企业合法经营的权益保护力度
        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合同而受到对方法律追责时,部分中小企业若具备充足的复工时间即可正常履行,则可对其履行期间予以使得宽限。对于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遇到的不公正待遇或不合理合同条款,法律更应加强支持与保护,对对方予以严惩,以助中小企业早日在正常轨道中复苏。
四、结语

        保障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振兴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取决于自身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为其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本人以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从法规的针对性及实效性角度出发,在疫情危机预警机制、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企业咨询辅导服务及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为湖北省内中小企业的扶持救助提供参考。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小企业会度过这次难关,并找到更稳妥的生存之路。
       
参考文献:
[1]欧阳文杰,陆岷峰.新冠病毒疫情下中小微企业韧性与弹力研究——基于不可抗力背景下中小微企业的生存视角[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02):75-86.
[2]陆岷峰.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相互赋能与共生发展策略研究——基于科技、金融、经济生态圈视角[J].金融教育研究,2020,33(01):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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