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些企业可以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有些企业得不到,那大家就都不用搞什么竞争了,都去谋求政府的特殊保护了,这对国家建立长效的市场机制是很不利的。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但到本刊记者发稿时为止,法条里所规定的该法最高执法机构尚未成立,《反垄断法》也被法律界人士指为“有原则性无操作性”。
“《反垄断法》是一条会叫但不会咬人的狗。”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的时候,《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如此评价。
“它是一只没长牙的老虎。”《反垄断法》起草组主导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的比喻与盛杰民异曲同工。
采访中,本刊记者发现,除了“反垄断法”,王晓晔与盛杰民用得最多的词竟然是“无奈”。
“如果消费者来投诉我们是不会受理的。”在问到中国移动的高漫游费是否应该是《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晓的回答更是干脆。
反对的不是垄断现象,而是垄断行为
《瞭望东方周刊》:《反垄断法》8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但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似乎比去年的《劳动合同法》小得多。有些人认为,这部法律跟自己好像没什么关系。
王文晓: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往往被称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对于维护自由市场机制发挥着基本法的调节作用。反垄断法的实质在于通过抑制垄断,阻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促进和保护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施行,必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盛杰民:在中国,比较突出的垄断企业有两大类:一类是大型国有公共企业。它们因为具有独占地位,竞争能力差,但它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进行垄断经营,强制交易,阻碍经济发展,侵犯、损害消费者权益,获得垄断利润,这跟它们的经营能力、为社会创造的贡献不成正比,而在这背后恐怕还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问题。还有一类就是一部分跨国公司,它们在国际上可能由于运用了某些反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都受到了查处,但由于中国此前没有《反垄断法》,所以它们在中国有恃无恐。
现在看来,这部法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比在国内要大,跨国公司比国内企业还要关注。这里首先有一个历史根源的问题,《反垄断法》在国外早已有之,跨国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在它自己的国家可能被这部法刺痛过,知道厉害了,因此在中国经营的它们目前就比较紧张了。还有一个是竞争法意识的问题,《反垄断法》在国外是经济宪法,而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宏观调控才是经济宪法,税法才是经济宪法,对《反垄断法》的实质还没认清。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公共企业会误读一些法条,以为这部法律实际上是在对它们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