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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仍有四难

[导读]新法实施,备受关注,但其在执法过程中尚面临挑战,提升其实施效果亦需假以时日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的重要步伐,也意味着酝酿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将要由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反垄断法只有进入施行之后,挑战才真的开始。反垄断的实施要重视日常执法工作,坚持常态化执法,避免运动式执法;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要坚持一视同仁,杜绝歧视性执法,但不应拍了苍蝇放了老虎。打击典型的非法垄断行为,应成为反垄断法施行初期的工作重点。
执法仍面临挑战
用法律的实施效果来检验法律的执行情况,是最有说服力的。当前,从反垄断法的执法来看,仍面临着四大挑战。
其一,我国的反垄断法较为原则,有些条文的可操作性较差。在最为迫切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于8月3日出台之后,仍需加快制定其他实施细则的步伐。例如,垄断行业的反垄断规则、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细则、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规则,等等。只有尽快建立起完整的反垄断的规则体系,包括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南等,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执法困境。
其二,我国反垄断法设计的执法体制不尽合理。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体制和机制。我国采取了“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的现象。在多机构执法的背景下,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形成较强的执法能力,也难以取得较为理想的执法效果。
因此,需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第九条第四项有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在执法机制方面,重点要理顺以下几组关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三个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间的关系;管制性产业的监管机构与三个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授权的执行反垄断工作的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反垄断司法的关系;等等。
其三,观念上的障碍仍存。尽管反垄断法已进入施行阶段,但曾制约了反垄断立法工作的错误观念并未完全消除,并将负面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例如,把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把反垄断法与企业做大做强对立起来的观念、把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立起来的观念,法外开恩的思维惯性导致的特权观念,以及对反垄断法误读和曲解等。
其四,反垄断法执行能力较弱。客观来看,中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反垄断执法经验也十分有限,执行能力较弱。事实上,世界上所有的反垄断法后发达国家都面临着执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因此,需加快执行能力建设步伐。
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切入点
维护消费者利益可以作为提升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切入点。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其中包括了三个重要的关键词,即“公平竞争”、“效率”、“消费者利益”,集中地反映了这部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应成为认识和判断这部法律实施效果的三个重要维度。这就意味着反垄断法同时是一部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是一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法律、是一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前,尽管也有少量反垄断法律规范,但不足以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在30年的改革开放中,虽历经市场竞争的洗礼,但竞争却呈现出劣质化的倾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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