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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两三百万撞死你”:凭啥?
万安山( 2007-9-24 16:07:02 )

        前天早上8点多,叶永青骑摩托车送孩子上学后,在报刊亭买报纸。这时,一辆黄色甲壳虫从他身边开过,积水溅了一身。他埋怨了几句。双方就吵了几句。后来,他开了摩托车在前面走了。可是车里的年轻人说了一句“信不信,我花两三百万撞死你!”将摩托车撞出六七米,叶永青死亡。(都市快报2007-09-21)因而,记者惊叹道,“让人更加震惊的是,这并不是一场意外的车祸,而是一个冲动后的恶果”。----那么,甲壳虫“花两三百万撞死你”的暴力“冲动”是从哪里来的呢?

        稍微懂事的人都知道: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甲壳虫却扬言,花“两三百万”撞死别人,当然他自己应该“活着”。这样说话且这样行凶的人,他们凭借的是兜里有倆钱。有钱能使“磨推鬼”,这成为他们的信条。他们认为只要有钱,只要肯花钱,世界上没有摆不平的事儿。生活中很有个别暴发户,他们钻仡佬打洞弄钱。待有倆钱后,就不知道自己姓啥名谁了。开车横冲直撞,行路不知礼让。说话牛气冲天,办事分外张扬。视法律若白纸,看人命如儿戏。似乎老天爷老大,他自己就是老二了。素质之低下,品行之恶劣,实在令人侧目。

        但这不仅仅是“倆钱”惹的祸,或许更有现实中本应死罪,但花钱减刑买命的事情,让他“有恃”而“无恐”了。花钱减刑,一者可能买通个别法官,大搞“钱法”交易,使法官徇“钱”舞弊,重刑轻判;二者可能拿钱“打发”住死者家属,威逼利诱,软硬兼施,迫使受害人家属“和解”。但这两种做法,无一不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车辆肇事,必须查实原因。如果是故意撞人,就必须按照谋杀罪判决。除了民事赔偿外,该死刑的,必须死刑。决不能让草菅人命、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杀人者逍遥法外。

        其暴力“冲动”,首先来自于肇事人对钱的顶礼膜拜。错误的金钱观使他发“高烧”,说“胡话”,办“疯事”,做“狂徒”。但仅仅有钱还不够,要想达到撞死别人,自己无事的目的,还需要权力来支持。钱只有通过权,才能达到目的。为保证司法公平,必须斩断“钱权”勾结的利益链,必须秉公执法,执法必严。为了悲剧不再出现,断案只能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金钱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决不能以钱代法,决不能贪赃枉法,决不能让花钱就可以摆平命案的叫嚣成为现实。

来源:新华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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