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他们,人们同样普遍抱有一种同情的心理,认为他们由于身体原因并不适合承担健全人承担的工作和压力,与其让他们出来“受罪”,还不如在家呆着等待政府救济的好。
殊不知,这样的“好心”在不知不觉中却剥夺了他们最起码的人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甚至是人格权。
说实话,在现实生活中,歧视算不上新鲜话题,相貌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诸如此类的词汇早已变得司空见惯。
2007年12月1日又是世界艾滋病日,中国政府和公众已然拿出了相当的勇气,正视一度被讳莫如深的艾滋病传播的现实,“艾滋病在中国逐步流行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已经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现实紧迫,“反歧视”被前所未有的提到了重要位置。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别说找工作、找对象,就连同艾滋病感染者同坐一辆公共汽车、共用一个洗手间,恐怕都不能得到周围人的接纳。
与艾滋病感染者处境类似的残疾人群体,其数量高达8000多万,对于他们,人们同样普遍抱有一种同情的心理,认为他们由于身体原因并不适合承担健全人承担的工作和压力,与其让他们出来“受罪”,还不如在家呆着等待政府救济的好。
殊不知,这样的“好心”在不知不觉中却剥夺了他们最起码的人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甚至是人格权。
打着“保护”的旗号,歧视变得名正言顺起来。
由于工作之便,笔者接触过一些残疾人运动员,他们拿着非常微薄的训练补助,冒着受伤的危险,远离妻儿家人,坚持大强度的训练,虽然苦但是他们自己很知足,而他们周围的工作人员甚至残疾人工作者却认为,“他们能来这练有吃有喝,还有补助,已经不错啦!不练这个就得回家种地,他们连地都种不了!”还有一些具备艺术天赋的残疾青年,进入各类艺术团体,与同类的演员比较,他们享受的福利待遇与“产出”完全不成正比,但是却有人说“全国有多少残疾小孩儿,能唱歌跳舞又能开眼界,等年龄大了还能回老家找份工作,就已经很幸福啦!”
其实话说的都是“实情”,以现在的国力水平,和更多仍生活在困苦之中的残疾人比起来,他们也许真的算过得好的。但是,既然他们付出了劳动,同时又创造了和健全人同等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那么,凭什么他们不能享受到和健全人一样的物质回报?如果只是因为他们残疾,那么这种所谓的“合理”又与趁火打劫有什么区别?
这样的几次经历,让笔者的心结一直难以解开。直到看到这样一则新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女性55岁退休,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理由是为维护妇女权益、爱护女性身心健康,这一规定实有剥夺女性继续工作权利之嫌,起到了将性别歧视演化为一种‘保护性歧视’的负面作用。”
当“保护性歧视”几个字映入眼帘的时候,就让人有种“梦里寻她千百度”的感觉,它对于描述发生在残疾人就业、争取与健全人相同的福利待遇的问题上再恰当不过。
百度上搜不到有关“保护性歧视”的任何心理学、社会学解释和定义,但是它却披着一层隐形的衣裳悄悄地藏匿于每个人心中——一种非常普遍的观念就是,认为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的“合理的必要”,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到工作,对有缺陷的人做出一定限制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的。
如果说就业是给残疾人最好的“康复”良方,那么“保护性歧视”就是真正阻隔残疾人就业的元凶。
平等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人类法律的文明史就是一部争取自由与平等的历史。
几年前,就有学者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歧视法的建议”,使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得以具体化。我们有妇女儿童保护条例,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残疾人保护条例,“事实证明,当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法律规定既不完整又分散”,而且覆盖主体不全,比如同性恋者、艾滋病患者都没有专门法律保护;同时我国也没有反歧视的专门机构,比如当残疾人遇到就业歧视时,如何认定就面临许多困难,受害者投诉无门。
最近,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即将进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程序,接受审议。这让人们看到了希望。毕竟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一个人无论有什么样的缺陷,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不仅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生活实际中应是真正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