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的改革
我国城市住房制度一直采取国家包下来的办法,由国家投资建房,再无偿分配给职工。当时,全国城镇公有住宅9亿多平方米,实收租金1亿元,每平方米租金0.11元,远不够管理、维修之用,致失修失养的住宅占一半以上。为此,建设部房管局提出,要将房租提高到每平方米0.54元。这同价格改革一样,面临同样的问题:提高房租,涨不涨工资?不涨工资,老百姓要骂娘。提房租、涨工资呢?住小房子的,可能有好处;住大房子的,就要多掏钱。算下来,还不如不改。改了以后,国家还得多掏钱。
1984年5月我在《试论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一文中提出:“现行的住房政策必须代之住宅商品化,这是解决住宅问题的唯一出路。”具体做法是:“变住房无偿分配为补贴出售、优价出售和全价出售”,“变低房租为半价、全价房租”,“公有住宅折价出售”,“住宅建设产业化”。1984年底、1985年初,我两次向国务院总理面议,提高房租不是为了弥补亏损,而是立足于把房子卖掉,即房租提高到使买房比租房合算。全国9亿多平方米的公有住宅,以每平方米50元出售,国家就可收回450亿元,投入住宅再生产。极而言之,把房子白送给老百姓,也是财政甩了包袱,不用再补贴了!提高房租,职工可以买房,就不会有意见。如果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权,房租提高一点,职工也不愿接受。住房制度改革还可以引导消费。当时,职工有钱就买彩电、冰箱,生产不出来,只得大量进口,而房子伸手向国家要,国家没有财力建房。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有钱就先买房了,减轻了对进口消费品的压力。国务院总理赞成我的意见,成立了住房改革领导小组,我是小组成员。
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形成了两种意见,建设部房管局的意见是提高房租,我则主张卖房。我对房管局的同志开玩笑说,你们当然不赞成卖房了,房子卖掉了,房管局局长就当不成了。住房在地方手里,住房改革自然由地方决策。这样,全国出现了青岛模式,提高房租,发放住宅券作为过渡;上海模式,小步快跑,逐步提高房租;深圳模式,提高房租,折价出售,一步到位。经过10多年的探索,殊途同归,最后都实行了住宅商品化。
还有一项就是土地制度改革。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条规定看上去是保护国有土地、保护国家利益,但由于国有土地不得出租、也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结果被无偿占用,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给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土地制度改革是从深圳特区起步的。因为建设急需资金,就开创了有偿使用土地的先例。1987年5月深圳借鉴香港模式,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南洋浦把土地批租给外商,也许存在租金过低的问题,有人指责是“卖国行为”,将使我国重新沦为外国的租界,掀起轩然大波。
1984年,我应上海方面之邀,到上海讨论开发浦东问题。当时碰到一个难题,就是政府拿不出钱来建黄浦江大桥。后来想出一个办法,向日本银行贷款,再用养殖对虾的钱来还贷。看可怜到什么程度!政府连建桥的钱也拿不出,谁也不愿开发浦东。这是什么原因?如果使用土地要花钱,浦西的地越来越贵,自然到土地成本低的浦东开发,政府从土地中受益,盖一座桥还不是小意思。
还有一件趣事,新华社内参登了这样一篇报道:上海住房紧张,侨眷手里有钱也买不到房。香港来了一个商人,对市政府说,只要划一块地给他,就可解决这个难题。政府正为这事头痛,就给了他一块地。他从香港请了一个设计师,画出图纸,就在报纸、电视上做广告,预交房款,在规定时间交房。结果房子被侨眷一抢而空。他请施工队建房,自己就回香港了。就这样,他没掏什么钱,大捞了一笔,还为上海解决了一个老大难问题。报道最后说,这件事为什么我们自己不干,让一个香港人做呢?没错,在当时的体制下,自己就不许做。这个香港人不是打着房地产开发,而是打着帮侨眷解决住房困难的旗号来干的。此后过了10多年,我们才明白房地产是一件赚钱的买卖。
事情就是这样,有利也有弊。明白过来了,也出了问题。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中产生了一批新的暴发户。利用出让土地不公开、不规范、不公平的制度漏洞,官商勾结,大发横财,加剧了两极分化、贫富扩大、权力腐败。土地的巨大收益没有纳入预算,也成了各级政府的小金库,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买车大都从这里开支。
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制度改革也名正言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