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打工在外的已婚妇女愿为她的年过五旬的已婚老板生个儿子,两人租房同居,并如愿生了个儿子,不料两人发生矛盾各奔东西,后来双方家庭都争这个孩子。一个家庭有生父,一个家庭有生母,孩子该判给哪个家庭?审理法官首次碰上这样的官司……
荒唐的“代生协议”
2004年1月初,30出头的李秀平走进了南宁市郊小镇上一家综合批发店应聘当营业员,老板吴志奇见她面容姣好,能言善语,便留下了她。
她干活十分勤快,吴志奇的眼前总是晃动着她忙碌的身影。看着身体结实、相貌不错的李秀平,吴志奇的一桩心思不由活跃了起来。
已年过五旬的吴志奇二十多年前就投身商海,经过多年拼搏,攒下了不菲的家产,但让他感到遗憾的是,他只生了两个女儿,没有儿子,将来的家产留给谁?与他年龄相仿的老伴不可能再生育了。随着年龄一天天增长,这成了老吴的心头之忧。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他看到一些老板在外面养情人得到了儿子,整天乐得合不拢嘴,心里嫉妒得不行,于是也决定找人给他生个儿子。
为了通过老伴这一关,他玩了一点战略,隔三岔五在老伴面前感叹别人家有儿子的幸福,叹息他没有儿子的苦恼。听得久了,老伴渐渐地感到内疚,对他同情起来,说:“你想要个儿子,我们去问人家抱一个吧。”“抱一个也还是人家的,不如我找人生一个?”老吴试探说。“你这是什么话!”老伴没有好脸色。
既已说开了这个话头,老吴不会就此罢休,于是整天缠着老伴。本来心里内疚的老伴最后竟同意了。李秀平的出现使吴志奇心花怒放。他接着实施第二步战略,千方百计地讨李秀平喜欢,又是请她吃饭。又是给她加工资。对老板的厚爱,李秀平心里的感激自不必说。
时机渐渐成熟了。一天晚上打烊后,吴志奇请李秀平去一家小食摊吃宵夜,聊起家长里短。吴志奇向李秀平说出了他的想法。“老板,这合适嘛?”李秀平吃惊地说。“怎么不合适?本来我就喜欢你,希望你能跟着我,我负担你的生活,你再不会受苦受累。”吴志奇怕李秀平回绝,立即开出了一系列高条件。
李秀平来自南宁近郊的天等县一个贫困的乡村,她10多年前已结婚,儿子已10岁了。丈夫去了广东打工,每年过年才回来一次,她在家里既孤单也没什么活做,干脆也出来打工。
吴志奇开出的条件让她沉默了。她想了想,说:“不知我丈夫会不会同意。”老吴忙开导说:“你丈夫一二年才回来一次,到时已经生米煮成熟饭了,他不会知道的,就是知道了也不会怎么样。”
李秀平最后同意了,但还提了一个条件,把儿子也接来南宁读书。她想自己既然有了稳定的生活了,不能撂下儿子不管。盼儿心切的吴志奇答应了她的要求。随后,两人到南宁市江南区大沙田租房同居,接着李秀平把儿子接来,组成了一个特别的三口之家。
赠房允诺不兑现
李秀平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了。吴志奇看着心里欢喜又紧张:谁知道她肚子里怀的是男是女?如果是一个女孩,他的算盘就落空了。由于医院已禁止给胎儿做性别B超,在李秀平怀胎六个月后,吴志奇将她带到一家私人诊所做胎儿性别检查,检查结果,是个女孩。吴志奇大失所望,对李秀平冷淡了许多。
2005年3月底,挺着大肚子的李秀平住进了医院。4月1日,她生下了一个孩子。“是个男孩!”听到接生护士报喜,感到意外的吴志奇高兴得无以名状。他给小孩取名为“吴笛”。计生部门发现他们婚外生子,要予以处理,吴志奇心甘情愿地交了4000元社会抚养费。由于孩子不是他妻子生的,只能以李秀平夫妻名义交。
李秀平又享受到了“妻子”的待遇。吴笛百日那天,吴志奇带上李秀平,抱上孩子,到照相馆高高兴兴地照了张“全家福”,还在相片印上了“吴笛与父母合影留念”字样。
虽然李秀平已经圆满地完成使命了,但吴志奇仍继续和她在一起生活,毕竟孩子还小,需要母亲的照料,而且李秀平年轻,比家里的黄脸婆对他有吸引力。
李秀平并不想跟吴志奇同居一辈子。她有自己的丈夫,有自己的家。2006年初,丈夫打电话回来,说他春节要回来。李秀平一听,心里顿时慌了,要是丈夫到南宁来找她,怎么向丈夫交待?看到她跟别人住在一起,还生了一个孩子,不把她打死才怪。她想到了吴志奇当初的承诺:若她为他生个儿子,就送她一套住房。她当时想,在城里有了住房,她一家就在城里扎根了,丈夫就不用远去广东打工,儿子也可以在南宁读书了。她想,看在改变一家人命运的这套房子份上,丈夫一定会原谅她的荒唐行为的。
春节前夕,李秀平的丈夫马志祥回来了,看到妻子抱着个孩子,以为她是在南宁当保姆,说:“你怎么把雇主家的孩子也抱回来了,他父母想他了怎么办。”李秀平一听号啕大哭,在丈夫面前跪下来,向丈夫承认了一切。
马志祥顿时怒不可遏。当看到丈夫扬起手要抡下来时,李秀平赶紧说:“他说买套房子给我们,我才答应他的……”马志祥叹了口气,原谅了妻子,不管怎么说,妻子也是为了这个家啊。
可是这个非婚生孩子如何面对村里人和亲戚?两人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对村民称是他们在外打工时生的孩子,由于两人长期在外打工,人们对这个说法信以为真。不过计生部门却找上门来了,要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金,虽然已经在南宁交了,但这是不能说的,因为马志祥是在广东打工啊,他妻子怎么会在南宁生孩子?马志祥拿不出这笔钱,只好叫妻子再去找吴志奇。交了社会抚养金,就需要上户口,这吴志奇是知道的,他担心吴笛从此归了马家,开始并不同意。可是,不交钱,孩子的处境更难,想来想去,他提出一个要求,要马志祥写一个保证,放弃对这孩子的抚养权。为了不让妻子难堪,不让自己丢丑,不让孩子日后被人笑,马志祥按吴志奇的要求写了一份保证书。又在当地交了4000元社会抚养费后,李秀平给孩子上了户口,取名马海国。
春节过后,马志祥又去了广东打工,李秀平难以照顾两个孩子,便又回南宁与吴志奇生活。两个月不见孩子,吴志奇倍感孩子在他心中的份量,于是又带上孩子和李秀平到照相馆照了一张全家福。
李秀平想起了丈夫的嘱咐,向吴志奇讨要房子。吴志奇自再次当了爸爸后,一直不对她提这事,她只好自己开口问:“老吴,你说给我买套房子呢?”“房子,什么房子?”吴志奇一脸迷惑地问。“老吴,我身子、孩子都给了你,你可不能过了就忘!”李秀平十分气愤,并表示不把孩子给他了。两人争吵起来。一番争夺,最终吴志奇抢过孩子,坐上车一溜烟走了。
李秀平急忙打电话向丈夫求救。不给房子,还要抢走孩子,还有没有天理了!愤怒的马志祥从广东赶回来,也顾不得保守秘密了,叫上两个亲戚,直奔吴志奇家。吴志奇已有准备,叫来一大帮亲友严阵以待,马志祥一方寡不敌众,在被围攻中落荒而逃。
两个家庭争孩子
房子未得,孩子又丢了,李秀平、马志祥夫妇岂能咽得下这口气。4月27日,夫妻俩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向吴志奇讨要马海国的抚养权。
受理案件后,审理法官深感此案棘手。因为以往因婚外生子引起的官司中,要么孩子的父亲单身,要么孩子的母亲单身,而且孩子一生下来就只跟一方生活,孩子跟谁生活容易断定。在这类官司中,争子的情况也几乎没有,基本上都是带着孩子的一方向对方讨要抚养费。此案是各有家庭的双方同居生下孩子,并共同抚养了一段时间,双方分手后,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还是头一回遇到。两个家庭,哪个更适合抚养孩子?
按照民事官司先调解的原则,办案法官召集双方家庭到法院进行协商。调解中,双方夫妻的观点都是不容置疑的一致,都表示要抚养孩子。说到理由,李秀平说,吴志奇当初承诺给她买房子,但一直没有兑现,是他“违约”在前,要怪就怪他自己不讲信用。她认为,马海国是她与吴志奇两人生的,凭什么他一人独霸孩子,而且孩子现在还小,离不开她的哺育和照顾。
吴志奇表示,他从来没对李秀平承诺过什么,当初两人有了感情才住在一起,生下孩子是两人感情的结晶,并没有什么条件。他认为,他家抚养小孩的条件要比李秀平家好,吴笛应由他抚养。
调解不成,法官只得宣布开庭审理。5月16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这一天,在法官的要求下,吴志奇将孩子抱来法庭。两个月不见儿子了,李秀平一眼看到孩子,激动得难以自抑,一把抱过孩子泣不成声。
“吴志奇和李秀平,你们婚外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也违反了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伤害了你们的配偶,伤害了你们的子女,应受到社会的谴责。你们两个虽是孩子的生母生父,但分属两个家庭,这注定孩子只能由一方来抚养。孩子是无辜的,必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找一个妥善的处理办法,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法官开庭时说。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李秀平说孩子应由她抚养:“孩子幼小,离不开母亲哺育和照顾。我辛辛苦苦把孩子生下来,我有能力把孩子养大。”
吴志奇认为幼儿期的孩子归哪一方抚养应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加以确定,他洋洋洒洒地向法庭提出了孩子归他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9条理由,他说:
“我家的生活条件比原告好,有一栋二层半砖混结构楼房和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经营收入;原告住在偏僻乡村,而我家住在镇上,旁边就是幼儿园,不远处就是学校.有利于孩子的上学受教育;而且我的家人,除了我妻子的文化程度为初中文化水平外,其余的均是中专文化水平以上,本人还有大专文化水平,而原告及其丈夫仅有小学文化水平,原告家庭成员的低文化素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孩子如果由原告抚养,原告的家庭成员和当地村民会给小孩子带来双重歧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已在我家生活了两个月,两个月来,孩子与我的家人已建立了很好的感情,我妻子已向法庭递了保证书,保证对孩子好……”
他还说:“原告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其与被告同居生活的动机是为了让被告为其在南宁市买一幢楼房,原告并且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被告钱物。所以,原告这样低的道德品质不适合担当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原告背着丈夫与被告非法生育孩子,证明了原告夫妻的关系已经存在问题,孩子由原告抚养;将进一步激化原告夫妻双方的矛盾。随着原告夫妻矛盾的恶化,孩子将成为原告夫妻关系恶化的牺牲品。危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被告抚养孩子的条件比原告好,孩子应由被告抚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秀平的代理人认为,并不是家庭条件好就能把孩子养好。孩子才14个月大,需要生母的细心照顾,这是谁也无法替代的。等孩子大了,如果他愿意跟哪一方,到时可以再协商,但目前必须由他的母亲抚养。
吴志奇的代理人说,李秀平夫妻已经有一个儿子了,而吴志奇夫妻只有两个女儿,他们更渴望一个男孩,也会更关心孩子。从社会现实情况和民间传统观念来看,男孩在生父家生活,受到的社会歧视会少一些,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生育的小孩现在还未满2周岁,年龄尚幼,其身心健康成长离不开母亲的哺育和抚养,除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亲生活等情形以外。所以,原告提出的要求对小孩行使抚养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孩不宜由原告抚养的情形,所以,被告提出的其对小孩抚养的条件比原告好而要求由其抚养小孩的辩称,证据不充分,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7月27日,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生育的小孩由李秀平一家抚养。
对这个结果,吴志奇自是无比的失望,因为是他最想生、最想抚养这个男孩。他本来以为他家境好,是能胜诉的最重要筹码。如今一切算盘都打错了,听到判决后,他当即表示,“要上诉,一定要上诉!”
天津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剑点评:
这个案子是比较特殊的非婚生子抚养权纠纷。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本案中吴笛所享有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和其他孩子并无不同。法庭在判决吴笛的抚养权归属时,同样要依据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本案的具体情形,吴笛尚不足两周岁,显然与母亲生活,能得到更周到的照顾,而且李秀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于抚养子女的特定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李秀平抚养吴笛是合理合法的。当然,李秀平的经济条件不如吴志奇,但是,每个为人父母者都会赞同这样一个观点,经济条件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吴志奇已经年过五旬,无论从心理学的角度还是生理学的角度,应该说,李秀平都比他更适合抚养一个一周岁多的孩子。
不能不指出的是,无论由谁抚养,恐怕吴笛的成长都会面临着社会歧视,这是摆脱不了的,始作俑者就是这对糊涂的父母,因此在道德的审判庭上,应该说,李秀平和吴志奇都是被告,没有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