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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百”名誉侵权纠纷案
严剑漪 刘 建( 2007-12-5 8:06:30

        原告百安居(上海)管理系统有限公司是来自英国的建材大卖场巨头,被告上海雅迪尔居饰用品有限公司是原告体系内1200多个供应商之一。
  2007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五十多名雅迪尔公司的职工,身着背面印有“YDE”字样的统一服装,手举“强盗流氓公司!!(百安居人)”、“还我血汗钱!(百安居B&Q)”、“要吃饭、要工作!”等标语牌,呼喊着口号,以催讨一千余万元货款为由,闯入百安居中国总部所在的浦东商务大厦底楼大厅静坐,部分人员还进入该大厦6楼、7楼的百安居办公区域,讨要所欠货款。6月5日,部分雅迪尔员工又再次前往浦东商务大厦,与欲进入办公室的某外籍员工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雅迪尔公司的行为一直持续了三天。
  2007年6月21日,百安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雅迪尔在其办公大楼内放置辱骂百安居的标语牌,呼喊侮辱口号,散发诋毁传单,并对其员工进行围攻辱骂并大打出手,致使百安居不得不停工、增加保全和监控系统、并要求修复遭损办公楼大堂,雅迪尔的不当行为造成了其经济损失,损害了其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雅迪尔公司停止到百安居所在大楼散发传单、放置侮辱性标语牌、呼喊侮辱口号、在办公大楼静坐、冲击办公室、威胁殴打员工的行为;在上海市级报纸刊登对原告的书面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停工损失、增加的安保费用和监控费用、修复大堂的费用及医药费用等共计六十余万元。
  雅迪尔公司则表示,首先,被告确有部分员工至百安居办公楼维权,但该行为是在工会帮助、支持、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的个人行为,不是被告的行为,而且被告也是其维权的对象之一,故雅迪尔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次,被告员工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讨要货款不为法律所禁止,此次事件是被告员工基于原告拖欠被告货款致使其不能领到工资而实施的维权行为,警方介入后经调查也未认定为违法事件或非法事件。且被告员工基于愤怒情绪而有过激性言辞也属正常,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主张的所谓停工损失、增加的安保、监控,及修复大堂的费用等不仅计算方式没有依据,且无证据证明系必然发生的,与被告员工的维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主张的医药费用损失系侵害人身权的后果,应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职工自述其行为系职工自发组织,但被告职工于正常工作时间内连续数次前往原告处讨要货款,该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必然归属于被告,故其职工的行为系为被告之利益,雅迪尔公司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对其职工的涉案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原、被告之间发生货款纠纷后,被告采用举标语牌、呼口号、静坐、进入原告办公室,并与原告职工发生肢体冲突等方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和限度,不具有民事活动的正当性,但即使是不正当的言行,如其内容基本真实,也不具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则不构成名誉侵权。法院认为,雅迪尔的员工在标语和口号中虽然措辞过于激烈、偏激的情况,但不存在虚假、夸大或不适当评论的成分,故无诽谤、侮辱之意。原告百安居不能举证证明其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其所主张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百安居(上海)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一、雅迪尔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雅迪尔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以涉案行为是否系其职工履行职务行为作为判定标准。雅迪尔在与其职工因拖欠工资而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将不能如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原因归责于百安居,因此对于涉案行为的发生应当能够预见;雅迪尔的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连续数次前往百安居讨要货款,该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必然归属于被告雅迪尔公司,因此不能不认定其职工的行为系为被告之利益;雅迪尔职工连续三天在原告办公楼静坐、举标语牌、呼口号期间,身着被告统一制服,雅迪尔并未提供其曾经加以疏导或制止的证据,因此不能对于涉案行为系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予以否认。尽管被告职工自述其行为系自发的,但远远不足以否定该行为的职务属性。雅迪尔公司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应对其职工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二、被告雅迪尔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雅迪尔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以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衡量标准。原、被告之间发生货款纠纷后,被告在双方以平等协商方式无法解决双方争议后,采取举标语牌、呼口号、静坐、进入原告办公室,并与百安居职工发生肢体冲突等方式,显然有悖于上述原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和限度,不具有民事活动的正当性。且部分参与人员也因涉嫌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询问,因而应当予以停止。但是,百安居并未就被告雅迪尔在新浪网上发布诋毁其言论之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举标语牌、呼口号、静坐等行为均已停止,百安居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到百安居大楼散发传单、放置侮辱原告的标语牌、口呼侮辱原告的口号、在办公大楼静坐、冲击原告办公室、在新浪网上发布诋毁原告的言论、威胁殴打原告员工的行为之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三、不正当的言行是否必然导致侵害名誉
  本案中,原、被告确实存在货款纠纷,故被告的标语、口号对此进行披露并未捏造事实,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虽然存在措辞过于激烈、偏激的情况,但若将上述情绪化词句置于事件发生的特定社会环境中加以全面判断,便可看出所传播的信息系就双方经济纠纷而陈述的情况与表达的意见,虽对原告不利,但不存在虚假、夸大或不适当评论的成分,故无诽谤、侮辱之意。虽然百安居认为被告的上述言行不仅在上述办公大楼内,而且通过媒体传播扩散,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严重损害了其良好的商业信誉,但原告百安居不能提供证明贬低其名誉的评价或报道的存在,以及该评价或报道是被告雅迪尔所为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及相应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的情况下,驳回了百安居要求雅迪尔在新闻晨报、文汇报、解放日报等上海市级报纸刊登对原告的书面道歉,消除影响之诉讼请求。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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