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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枪杀司机”是不是滥用权力?
盛大林( 2007-11-14 12:42:00


        今晨5时许,广州市珠江医院神经外科副教授尹方明死在南泰路与宝岗大道交界的轿车内。珠江医院急疹科医生诊断其死于枪伤。同车的王姓男子事后曾向朋友电话求援,其称开枪者为巡警。据称,巡警怀疑尹方明的车是假军牌、报废车,遂上前盘查,但尹方明强行启动汽车并拖行巡警。巡警鸣枪示警无效,就开了第二枪,并击中了尹方明。(据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截至笔者动笔时,还没有看到更新的报道。由于没有得到警方的说法,此次枪击事件的真相还不太清晰。但事件中的几个基本的元素应该不会有大的出入:一,被枪杀者是一名市民;二,开枪者是一名民警;三,开枪是因为交通执法。如果这些基本的事实无误,那就有理由对民警的行为提出质疑。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民警只有在十五种情况下才可以开枪。由于条文字数较多,这里不再原文引用。但概括地说,只有在对方可能危及民警或公众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对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情况下,警察才可以开枪。但此次开枪是什么情况呢?

        报道说,巡警怀疑尹方明的车是假军牌或报废车,所以要求盘查。可是,是不是假军牌,只有部队的纠察队才有查处的权力,地方的民警是没有权力也没有依据查处的。而机动车是不是报废,则需要专门设备的检测,肉眼也是难以判断的。

        退一步讲,尹方明的汽车即使确有问题,或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那也不会马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完全没有必要强行盘查。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在各个路口设卡拦截。

        一名“自称掌握真相的男子”称,尹方明曾将盘查的巡警“拖行数米”。如果属实,这种情节是比较恶劣的,但也不至于危及生命。如果民警不想受伤,松开手就行了。而且尹方明只是想摆脱盘查,也不会有伤害巡警的动机。事实上,民警也没有受伤(至少至今没有民警受伤的消息)——既然如此,何至于鸣枪示警,又何至于致人于死地呢?

        法律允许警察持有枪支等致命性武器,主要是为了让他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如果这项权力用不好甚至被滥用,那么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对持枪及开枪都作出严格的规定。其实,关于交巡警该不该持枪是有争议的,各地在执行中也有反复。比如有的地方因为出现乱开枪事件而收回交巡警的持枪权,后来又因为执法不便又允许交巡警持枪。笔者认为,交巡警持枪也是可以的,但警察一定要谨慎使用手中的枪!

        就广州的这起枪击事件来说,有关方面应该立即着手查明真相,并向社会公布。为了确保公平,这起事件的调查者不应该是公安部门,至少不应该交给广州警方,而是应该由“第三方”介入,比如检察机关。

来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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